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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切实做好我校设计(论文)工作,进一步加强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设计(论文)具有学术论文性质,是学生科研能力与学识水平的体现,在内容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所规定的“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水平要求,在形式上应符合学术论文的规范格式。
第二章 设计(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 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巩固学生所学专业基础知识,加强学生基本技能训练,通过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培养学生严谨治学、刻苦钻研和勇于探索的精神,提高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设计(论文)工作,培养学生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独立分析及方案论证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外文文献阅读和翻译的能力;
(三)培养并提高学生基本理论研究与分析能力;
(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培养学生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报告,正确运用国家标准语言阐述理论与明晰问题的能力;
(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发现、探索与创造的能力。
第四条 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论文)应依据各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的要
– 113 -求进行;
(二)设计(论文)要具有学术性,要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某一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并表述其研究成果;
(三)设计(论文)应做到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语言简练、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必要的相关资料、图表等。
第三章 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设计(论文)的管理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的机制,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审核相关管理文件,教务处宏观管理,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起草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规范等相关管理文件;
(二)制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安排;
(三)组织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后期阶段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组织校级优秀设计(论文)评选工作;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工作职责
(一)成立学院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5 人以上),教学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学院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关于设计(论文)的相关规定,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特点,制定设计(论文)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布置设计(论文)工作任务;
(四)安排各专业带队教师;
(五)对教师、学生进行设计(论文)动员工作;
(六)配合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后期工作,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专业及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协调处理设计(论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七)组织各专业按学校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对学生的设计(论文)进行评阅、审查、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
(八)组织推荐、申报校级优秀设计(论文)的评选工作;
(九)汇总、上报设计(论文)数据;
(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进行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八条 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一)安排本专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包括题目申报、论证及将设计(论文)基础信息录入教务管理软件等工作;
(二)统计设计(论文)数据;
(三)设计(论文)及相关材料整理总结;
(四)按照学院设计(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设计(论文)各环节活动。
第九条 指导教师资格及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
(一)资格
1.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2. 助教不能单独指导设计(论文) ,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拟定选题,填写设计(论文)题目论证书;
2. 对学生提出研究内容具体要求,指定参考资料等文献,填写任务书;
3. 指导学生拟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文献查阅、翻译等工作,组织学生开题;
4. 及时了解学生在设计(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工作要求及安排,每周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给予指导答疑一次以上,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并填写情况;
5.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设计(论文)全部资料,拟定评语,组织学生进行预答辩;
6. 指导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必须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与设计(论文)工作无关的出差次数限于2 次,总天数不超过 14 天),上报教务处备案,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四章 设计(论文)学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应重视设计(论文)环节,明确其目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学校设计(论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设计(论文);
(二)虚心接受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三)独立按时完成设计(论文)工作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对抄袭、套用他人成果者,其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四)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学院及校外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不少于 2000 字),外文翻译(文献资料尽量选用近期发表、期刊发表、与论文相关的外国文献原著,不少于 4000 汉字),文献资料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 12 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 3 篇);
(六)在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该手册是设计(论文)答辩评分的参考资料,没有该手册者不能参加答辩。待答辩结束后,按规定将工作手册同设计(论文)及其他资料一并收齐,登记造册,编号存档。
第五章 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十一条 选题原则
(一)选题应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达到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二)应尽可能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三)题目的难易程度适中,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有适当的阶段性成果;
(四)延续的课题应增加新的内容,避免重复做同一题目;
(五)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六)设计(论文)应一人一题。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别,以保证每名学生都受到较全面的训练;
(七)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应涉密,如确实无法避免涉密,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选题程序及要求
(一)指导教师拟定设计(论文)题目或校外设计(论文)指导单位提出题目(需陈述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来自实际任务的选题须出具佐证材料),填写《毕业设计(论文)
– 116 -题目论证书》;
(二)组织各专业进行题目论证工作,确定符合要求的题目。经由学院审查、批准后向学生公布,公布的题目数应该不少于学生数的 110%;
(三)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题,公布选题结果。指导教师和学生见面并布置工作;
(四)题目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确有充分理由需变更题目,必须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理学、工学各专业题目变更截止时间为第八学期第三周,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各专业题目变更截止时间为第八学期第九周;
(五)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8 人。主、副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的工作量每人按 1/2 人计算。
第六章 设计(论文)的撰写
第十三条 撰写格式原则上参照《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在此基础上,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设计(论文)的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学院应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制定整体安排,负责学院答辩工作。各专业成立专业答辩小组,负责具体答辩工作。
第十五条 凡设计(论文)按计划完成者,经专业答辩委员会形式审查通过,方可获得参加答辩资格,进行答辩。答辩不及格者按《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教字〔2008〕18号)执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人数的 20%。
第八章 设计(论文)的总结及归档
第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上报本届设计(论文)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统计,本条例执行情况,对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要求归档,纸质设计(论文)及相关资料、电子文档各 2 份,1 份由图书馆保管,1 份由学院保管 5 年。
第十九条 凡属公款购买或复印的资料,用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对设计(论文)工作的检查采取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院对本院设计(论文)各主要环节进行全程检查、自评;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设计(论文)整体工作进行检查、测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设计(论文)检查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随时了解学院在各阶段的自查情况,并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向学院反馈。
第二十二条 前期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教学保障、组织领导、设计选题等内容。中期检查阶段。可采取召开学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教师指导、设计进度、学生工作情况等内容。后期检查阶段。重点检查设计(论文)质量、答辩情况、成绩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专家组在每阶段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结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讨论解决办法,并结合学院自查情况,对每个学院设计(论文)的阶段工作给出检查意见或建议。教务处将校专家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形成全校设计(论文)整体总结。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