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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管理局专业合作社试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三管理局专业合作社试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以基层单位领导管理为主体的合作社应当按该办法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不包括由自然人管理的其他类型合作社。
二.原则。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情况下,严格执行总局、管理局和农场财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核算规范。
三.合作社设立银行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合作社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现金、银行转帐收入等,须当日存入银行,由农场管理,不需上存管理局货币资金管理中心,但不能给予挪用。
五.合作社使用资金时,向农场打报告,列出支出明细,说明用途、金额。报告要符合股份合作社民主议事程序,签字手续完备。农场计财科审核无误后,由场长签字下拨资金。
六.合作社与农场在财务上是往来关系,农场不得为合作社有任何形式的垫支,出现问题,由场长负责。
七.农场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直接由管理区或作业站、养殖区会计兼任。
八.合作社要设置专门会计帐薄,所有会计业务均纳入帐内核算,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明确会计职责,搞好财务公开,接受财务检查和会计监督。
九.合作社必须按要求规范核算,做到手续齐全完备,在农产品定价、生产资料使用、机械作业费分摊、成本核算等系列问题上,应符合民主议事程序,由相关人员及代表签字认可,受托签字人员要有委托书面证明。
十.各农场可以在不违反该指导意见情况下,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向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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