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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原——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一) 论司法独立原——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
【摘要】:
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使得法院机构或多或少受到了地方党政机关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的外部独立。而推进司法独立,既需要在外部改革上下功夫,也需要在法院内部进行革新。而且相较司法地方化的外部侵害,内部行政化对司法的破坏更为严重。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也规定,如非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或提交审委会研究的会议委员,无权对案件说三道四或发号施令。院、庭长审批制等暴露的弊端,也要求我们建立起一条新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关键词】:主审法官、司法独立、责任制、审判权
【正文】:
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法官的审判权独立,而法官的审判权独立是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可以说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司法独立的“内部呼应”,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涉,惟法是从。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界定
(一)概念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理和裁判双重职责,实行审判合一的审判制度,简单来讲,就是通过一定程序选拔出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官,赋予其主审法官资格,并由其指挥、协调其他人员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
(二)现行模式
北京石景山法院、深圳盐田法院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深圳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这些模式总体上大同小异,都是走法官职业化道路。遴选主审法官或者审判长的时候提出一些严格的条件,并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一个团队,形成基本的办案单元,审判单元的成员在主审法官或者审判长的指导下开展审判工作,主审法官对承办的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法院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考核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性质定位和主审法官的地位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性质定位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激活法院内部用人机制,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种管理方式的大改革。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目的是实现法官精英化,打破内部管理的行政化模式,由内而外的实现司法独立。如果说法院系统省级以下的统一管理模式是司法独立的外界环境保障,那么主审法官制的法院精英化之路则是司法独立的“内部呼应”。主审法官拥有不受非正当法律程序干扰的权利,势必弱化法院系统内部领导的行政化干预,有利于打破庭、科建制,使审判权与行政权分开运行。在目前推行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探讨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目的也在于精简法官队伍,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而主审法官责任制契合改革的目的。全方位、一步到位的“放权”法官队伍的审判权,与我国的司法发展步伐还不相适应,主审法官责任制可以担当起近十年、二十年逐步“放权”的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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