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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论文作假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而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
《办法》明确,出现以下5种情形,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未获得学位者,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