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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稿多发的界定
一稿多发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不同杂志上。笔者认为:一稿多投未必会导致一稿多发。作者将同一论文稿件投往不同杂志社后可能出现三种后果:论文未被任何杂志社采用、仅被一家采用、同时或先后被多家采用,只有第三种才属于一稿多发。
一稿多发行为是读者和杂志社深恶痛绝的。一稿多发行为会导致读者对出版质量、水平等产生怀疑,影响杂志社和编辑的声誉,从而影响该杂志在其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一稿多发不但造成读者因购买不同期刊而重复支付同一文章的阅读费用,同时还使读者因重复阅读相同或雷同信息而浪费宝贵的时间成本。可以说,一稿多发行为给学术水平的提高造成了破坏,影响了杂志的影响力,损害了读者利益。
(二)一稿多发的法律定性
如前所述,投稿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笔者认为,杂志社采稿通知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要约,因为它符合要约的两个构成要件,一般会向作者说明版面费,并告知作者寄交版面费后将在该杂志某期发表等具体内容。在作者寄去版面费后杂志社就会根据约定将作者论文公开发表。也就是说,采稿通知对于作者和杂志社双方都有约束力。从投稿作者方面看,经其同意并同时或先后将自己的论文多方刊发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一物二卖”,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所得稿费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报社、杂志社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此外,报社、杂志社还可对一稿多用的作者以后不再使用其作品,以示对其违反信誉行为的制裁。
(三)一稿多发行为的法律规制
为维护作者、杂志、读者的合法利益,需要对作者投稿到杂志社发表的过程进行规制,以明确作者和杂志社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及读者利益。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禁止一稿多发
正如卢梭所言“不变的法律是僵死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创新。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时代的需要,笔者认为需要对《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以取消对一稿多投的限制,同时明确规定对一稿多发行为的禁止。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立法本意看,著作权法规定禁止“一稿多投”行为的本意并非限制一稿多投行为本身,而是它可能引发的可能后果,即一稿多发行为。通过笔者对杂志稿约内容的分析,多数期刊均对作者将本刊发表的稿件重复发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多投”与“多发”行为进行区分,法律条文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冲突,建议通过修订法条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禁止“一稿多发”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2.加强行业管理,尽量减少一稿多发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法律规定、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投稿、刊发相关规范,并在行业内部加强监督和落实。杂志社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配置检索工具,加强相关杂志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尽可能缩短审稿时间,减少一稿多发现象的发生。
从笔者对杂志社稿约的分析结果看,从作者投稿到决定刊发的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有些级别高、权威性强的杂志甚至达到五个月、六个月。这样的规定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五日/三十日的规定明显过长,其结果可能使文章内容在漫长的等待中丧失其新颖性、时效性,这可能是导致作者“多投”的较大原因。建议杂志社建立更加方便快捷的稿件处理机制,在保证稿件质量的同时尽量加快审稿速度,提高效率。
从杂志社方面讲,减少稿件多发还要提高自身搜集信息的能力和水平。从一稿多发结果看,有些杂志社检索系统缺乏或应用不到位。许多文章通过CNKI等数据库普通读者都能方便的查到已经发表的论文自己却坚持发表,这样的办刊质量是需要提高的。从笔者对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进行检索的结果看,一稿多发现象基本没有。这可能与他们制定统一的规定在稿约中明确禁止一稿多投并确定取消作者若干年内在该刊发表论文的惩罚性措施有关。
3.加强自律,从源头避免一稿多投
从作者来讲,一稿多发可能会使其研究成果“更快更广”的得到传播,但从长远讲,这样的结果无异于杀鸡取卵。杂志大都有相对固定的读者群,频繁的“多发”会使读者产生强烈的逆反情绪,从而可能对作者的学术道德、治学态度甚至人品产生怀疑,这样的结果显然会给作者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一稿多发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作者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建议作者也应以严谨、诚信的治学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加强对一稿多发危害的认识,从我做起,坚决杜绝一稿多发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