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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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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一) 摘要 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农民,是指独立劳动者和非受雇人员。 而我认为这里的农民还应该包括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因为在实践中进城农民的养老保险并不能和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待遇。这里所说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国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从无到有,日趋完善。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也肯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在保险法中占重要地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日渐成熟。近年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老年人确保基本生活提供了保证。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从建国伊始至今50多年来,所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是针对城镇居民的。”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通过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如农业补贴,农村税废除等,农民切身利益得到满足,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些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观念的改变使得农村老龄化特别严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是一场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保险发展   保险制度   保险必要   完善措施     保险利用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及现状(一)从国际层面看养老保险的发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最早的养老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1891年1月1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史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奠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此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险的补充、修改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等。 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或转发了涉及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如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1999年1月)等。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民养老观念的变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于1986年正式开始研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并根据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 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中等地区和富裕地区分别实施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0年7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已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到1992年,全国有700多个县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部门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1995年,黑龙江、湖北和浙江等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入制度化的建设时期。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的法律。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通过以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简单表述,可以看出它的不完善性,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全国人民共同过上“老有所养”的有保障的生活,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能满足的同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一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劳动者以获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实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只有尽可能地扩大保险范围,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从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看,其范围是很有限的。如养老保险主要在城镇职工中实行,农村实行的比例还很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则更窄。因此,遵循社会保险立法的普遍性原则,把所有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是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一个基本方向。属于社会保险一个重要分支的养老保险理所当然应遵循普遍性原则,让同享公民资格的广大农民也实际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权利。国际上有着发达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基本的或被称为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每一个公民。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例如在上个世纪的德国,这个制度只是面向劳工或者工资收入不高的劳工。现在它已经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利益集团,例如自由职业者。 这就使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国家的福利制度名实相符,面向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在一些将社会保险作为基本制度的国家,对不同的社会集团例如劳工、职员或高级职员(在法国被称为Cadre)、国家官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常常有着不同的制度。这些不同的制度有时有其历史的原因,有时仅仅是因为不同的集团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波兰、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对农民实行特殊的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农民的老年保障,而且也有助于实施特殊的农业政策。下面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还有规定,全国所有公民,不论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等,平等的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那么,我们从公平的立脚点来说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机会上、结果上。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上的缺失造成这两类人员在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截至至2001年低,包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 其中农民是领会就业人员的大多数。造成了大量农民的养老保险的不公平待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机会上的不均等,已经或者将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大量的农村老人没有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贫富差距没有在这个制度上得到改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以及各项规章法律制度都应该遵守,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于得到改善,才能很好的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适应,和宪法的基本精神相适应。(二)农民老龄化趋势的要求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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