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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哲学底蕴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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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6页7085字) 
说明:
刑罚是群体人性要求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刑罚的产生必须符合人的理性的要求,而符合人的理性要求,最终应符合人的世界观要求,即符合人的哲学观的要求。因此,刑罚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哲学底蕴。笔者认为,刑罚的哲学底蕴主要表现为报应论、功利论。
一、报应的哲学底蕴
从哲学上看,报应注重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手段应该具有独立于目的之外的正当性。正如康德所说:“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人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这在康德的刑罚思想中明确表现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黑格尔更是强调手段和目的的一致性。黑格尔认为:首先,目的规定手段,手段显示和证实目的。如果目的是善的,那么作为它自身运动的手段也应该是善的,否则目的善就不能成立,也不能显示。其次,目的正当则使手段正当目的不正当手段也会不正当。所谓正当不正当,就是看目的和手段是否符合善的要求。第三,手段服从目的,目的决定手段。目的是行为价值的载体,是一个价值体系。具体的目的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目的。因此,目的的价值决定手段的价值,手段应当服从目的,从属于目的。但手段服从目的并不意味着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而是按照目的的要求选择手段,力求使手段体现目的的价值,并实现目的。第四,手段是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手段是行为者在现实环境中选择达到目的方法,既是具体条件下对目的价值的追求,同时又是现实的、外在价值的实现方法。它体现着主体与客体,内在与外在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刑罚思想中主要表现为: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否定,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目的。在黑格尔看来,刑罚仅仅是针对犯罪而存在。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而刑罚惩罚犯罪,必须因为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客观危害,刑罚是针对这种客观危害而发动的。把犯罪与刑罚之间紧密地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目的和手段之间的统一性。
目录:
一、报应的哲学底蕴
二、功利的哲学底蕴
三、报应和功利的哲学上统一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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