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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2页2093字)
说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页。他的辩证法贯穿了他的整个法哲学。他把法的现象归纳成为一个完整全面的体系,他的理论几乎涉及了当时存在的各种法律部门,然而,由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的,强调一种客观精神,于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它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长期以来一直为学术界所争议,其学说既有把现存事物理想化的思想,却又不可否认的流露出一种民主的倾向。本文就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谈谈作者的一些观点。
黑格尔说,法一般来说是实在的,从形式上看,它必须采取在某有个国家具有权威性的有效的形式。黑格尔对法下了一个哲学的定义,他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也就是说,法是作为一种“理念的自由”。法之存在,其实际也就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固定,而一旦这种意志被以权威的形式固定下来,它就构成了一种绝对精神,且这一绝对精神是具有强制力的。
从法的内容上来看,由于“自由理念”在各个阶段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因此,随着阶段的划分,形成了黑格尔完整的法哲学体系。由于意志是直接的,而从这一直接的意志抽象出人格的概念。自由的意志即为抽象的意志,这就是人。其次,意志由其外部性在自身的反思中而形成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而道德与人格中善的概念的统一则形成了伦理。伦理的最初是在为家庭,在家庭的分裂现象中,有了市民社会。当特殊意志的自由具有独立性时形成了国家。而国家之法比其他各阶段都高。黑格尔的全部哲学所讲的都是理念的发展,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分别描述现象发展的三大阶段。国家范畴是正在精神哲学中提及,属于客观精神阶段,而其哲学就是讲客观精神的发展的。客观精神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
一.抽象法——人格外化的过程
(一).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最原始的阶段是基于对物的占有。正如美国的圈地运动,就物的取得而言,这种占有的来源是平等的。当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的外部力量的只之下的时候,这也就构成了占有,这种占有一旦具有了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具有了一种所有权。黑格尔的分析表明人是平等的,但并不意味着实际占有平等。而这种占有的平等,实际上来自于其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只有在认识了这一前提的基础上才能去分析所有权对物的关系上,所经过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取得占有,物的使用而使需要实现,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占有。
这也为现代立法上的所有权保护提供了一套思路。从财产的取得上来看,每个人都必须取得财产,这是人格的理性存在。而一旦其确定且具有了真实合法的有效要件,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联想到法律上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问题上,既然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而使其作为理性的存在。那么这种绝对的人的理应是应该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源于人权,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实际上也是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应该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使之凝结成国家意志,以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呢?
目录:一.抽象法——人格外化的过程
(一).所有权
(二).契约
(三)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