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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学者对此持极为对立的两种立场。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都是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基础上的选择:哪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是“真正”符合马克思的本真精神的。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表现在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合法性和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作用三个方面。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具备代替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功能,一方面是它与辩证唯物主义公开声明自己的社会基础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不同,它是一个以知识分子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流派;更根本的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决定的。 关键词:辩证唯物主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 合法性
在二十一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多种理解的对立出现了凸显的理论现象。这个问题的凸显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出现重大挫折和中国社会主义面向市场经济的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一方面是自由主义作为国际性理论思潮在中国的兴起,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部分中国的理论精英思想理论的显性与隐性的意识形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论争到最近“郎顾之争”中显现的新自由主义对中国改革进程的某种重大影响,都表明中国的思想理论界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分化和重组。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在这些论争中的失语和缺位,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思想理论现象。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喧嚣与骚动” 在这种思想理论背景下就成为极不正常的理论现象。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流学术话语从其基本理论资源看,在大量地引进和介绍西方的哲学、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注重于与西方理论的接轨和研究;个性化研究、价值中立原则和以青年马克思为基本理论资源成为这种研究的基本的导向。在这里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多元化――这是一个民主的理论学术环境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所需要的,但是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合法性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话语中面临着持续的、强有力的挑战。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就成为确立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基本前提。
一,对立的互文本阅读
我们注意到在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学者对此持极为对立的两种立场。这里对立的互文本阅读,可能能够使我们理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两种基本立场的理论线索。陆剑杰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现实状况的两个概念。他认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的“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当1917年前后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时候,它只是一种外来的哲学思想,只能称之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到了后来,在被逐步运用于解决中国的问题的时候,它才向建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向发展。”而“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为了给‘政治淡出,学术凸显’的研究工作以一定的地位”“凡是中国学者,在中国的土地上,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本的、学理的、历史的学术研究,都可以承认其为‘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提出这个概念的另一个意义是:防止和抵制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边缘化的企图和倾向。” 从陆文对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性叙述中可以看出,显然,陆文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即通常理解的“教科书体系” ,而且它“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原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基础的”。 在同一期上的胡为雄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现状与前景》则持相反的立场,认为这一原理体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相去太远,几乎是两个话语体系”,不应再“精心修补了,而是转向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著。”从而提出了要“走向‘后原理’时代”。 显然胡文的观点在陆文中只能是“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称不上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陆文的观点在胡文看来正是应当从根本上颠覆的教科书体系,因为它基本上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作为陆文观点的对照,黄楠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只能被发展而不会被消解》 则批驳了“否定或取消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几个理由,论证了“辩证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之间的内在关联,力图证明辩证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作为胡文观点的对照和深化,作为“转向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著”的实际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路向,张一兵、胡大平、张亮的《中国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逻辑转换》 则指出了“走向后原理”时代的实质内容:“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与传统教科书的地位高度相关,前者是突破教科书的最重要资源之一,并随着教科书地位的衰落而繁荣。” 其原因,张一兵在另一文章中认为是“传统教科书”“它显然将带来理论上的无根性。” 即无马克思理论之根。这种区别马克思的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部分学者在学术研究中的引人注目的思想理论现象,可以视为一种论述的策略,其中的内涵是意味着以往我们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可能并不是来源于-不是个别的方面而是从总体上-马克思的思想。而且,“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相关性的深层意味,它们所共同围绕的是中国学者哲学思维方式变化这个中心问题。”这就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相关‘实践’‘异化’等专题的讨论之间的关系变得明了了,因为随着这些中心范畴的广泛使用,它的人本主义整体思维方式也开始成为潜在支配许多中国学者解读马克思哲学的无意识前提,这就造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存在主义风格’――以主体性为内核的人学旗帜高扬。”并指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具有的“知识分子之理论革命的特征”6。张一兵的“无根”与“回到”和胡文的颠覆与“走向后原理时代”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也可以明晰这种“后原理时代”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事实上这十多年来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讨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体系是否是来源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都把回到马克思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前提,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都是在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基础上的选择:哪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是“真正”符合马克思的本真精神的。
作这种互文本阅读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看到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讨论,已经从一个所谓的学术讨论进入了思想价值上的对立。无论“自我放逐”或者“喧嚣与骚动”也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无可置疑地进入到它的“危机阶段”。危机正是理论创新甚至如何创造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正常发展的理论环境的机遇。我认为,这就进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二, 为什么肯定“教科书体系”是必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合法性,在通常的意义上是指的合于一定的法律 ,在广义上即人们通常使用的情况看,包括合于一定的伦理、风俗习惯以及传统。从一种理论来说则是合于它的(或者某些方面)理论传统、源流和基本原则、基本精神。这是一种社会事物(一种社会的制度、活动、现象、思想理论等等)得到认可、承认、认同的基础和前提。黄楠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只能被发展而不会被消解》 认为:“一般说来,所谓‘转型”是一个东西的表现形态转换了,但这个东西还是这个东西。”就是从一种理论与其理论传统和基本精神的承继关系而言的,即是否存在被认可、承认、认同的基础和前提。例如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在他的某些思想资源的渊源和思想立场上表现出的对资本主义持批判立场这一基本点上,人们把他归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因此,根据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表现形态转换的问题,这显然应当是以肯定原有形态的某种合法性为前提,起码承认原有形态的历史合法性为前提。而辩证唯物主义恰恰是在当前语境下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型的那“一个东西”。
但是我们看到,否定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的观点,在主张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和转型时,则是以根本颠覆辩证唯物主义体系为前提。在他们看来,马克思逝世后,从恩格斯开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就出现了断裂,只是在卢卡奇等等人为源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后,才真正的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而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真正的批判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因为马克思的本真精神就是他的批判理论。这样就提出了马克思的本真精神是否仅仅是他的批判理论?这一精神是否是抽象的、超历史的精神?辩证唯物主义体系是否就没有体现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唯有西方马克思主义才体现了这一精神?等等问题 。从辩证唯物主义批评者的观点看,他们事实上对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发展采取的是一种理论传统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这就使我们有必要从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理论合法性和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作用三个方面论证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否具有历史传统的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与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直接相关的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及其实践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看着是它的根本特征。从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历史看,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这种理论应用和发展的一个方面。因此判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