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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报网讯(记者周宏宇)为了生个儿子继承“香火”,市民小丽(化名)支持丈夫与他人同居,在离婚时却提出索赔要求。近日,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请求。
1985年,小丽与张军(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一般。为了照顾孩子,两人找了一个叫王平(化名)的女子当保姆。小丽因病不能再生育,便主动提出要丈夫与王平同居,以续张家“香火”。张军与王平于1993年同居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1995年,小丽带着丈夫与王平所生的长子回到呼兰老家抚养,从此与张军分居,7年后才将孩子送回哈市交给张军与王平。今年2月,小丽以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军离婚,并认为张军与他人同居造成自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主动提出要丈夫与他人同居,且主动抚养丈夫与他人所生孩子达7年之久,对离婚存在过错,故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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