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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罹患疾病,可影响子宫内的胚胎、胎儿,用药治疗使其尽早痊愈有利于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发育,但所用药物有时却对胚胎、胎儿有损害,其损害程度又与用药时的胎龄密切有关。一是不同孕期用药适应症常常不同;其次不同孕期用药时对胎儿的损害也有很大差别。也并非所有药物对胎儿有影响,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选择用药。以下仅就妊娠各期的用药予以简述:
1.妊娠早期用药 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谓之着床前期。此期虽然对药物高度敏感,但如受到药物损害严重,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如若受到部分损害,有时还有补偿功能,胚胎可能继续发育而不发生后遗问题。故如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药物,不必过分忧虑。关键在于受孕后的3~12周左右,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药物影响此过程,可能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致畸最敏感的时期。故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
(1)用药与致畸的关系:12周以前某些药物可致严重的形态异常——畸形主要发生在器官形成期。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虽然不致造成严重畸形,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损;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的影响一直存在。此外,有些药物对胎儿的致畸不良影响,不表现在新生儿期,而是在若干年后才显示出来。如孕妇服用乙烯雌酚致生殖道畸形或阴道腺癌,至 青春期才明显表现出来。
(2)药物致畸性的评定:致畸因素很多,致畸原因往往不明确,但因药物引起的先天畸形较少见,仅占先天畸形原因中的1%。另外,至今对药物致畸危险性的评定,动物实验资料的结果和临床实践经验并不完全符合;流行病学调查中也存在颇多不确定因素。因而当前仍只能对药物致畸的危险度作估计。
某些药物被列为早孕期禁忌应用之列,但列举的资料是不全面的。因未列入的并非无致畸性而已列入的也未必是致畸性最强的。再者,具有致畸性能药物应用后,是否出现畸形与孕妇暴露于该药时间长短、剂量大小、胎龄等均有关。与致畸的几率也有相关。如丙戊酸钠可致胎儿发生脊柱裂、小头畸形发生率增高,但暴露于丙戊酸钠的孕妇仍有约95%的机会获得正常婴儿,对这些孕妇可借助超声波检查、取羊水或血生化测定,及时决定可否继续妊娠。
(3)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于1979年,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A类: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是最安全的一类,如青霉素钠。
B类:动物实验显示对胎仔有危害,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畸作用,但无临床验证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例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
C类: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但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如硫酸庆大霉素、氯霉素、盐酸异丙嗪等。
D类: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之药物,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再考虑应用,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以及链霉素等。
X类:证实对胎儿有危害,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2.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药问题 妊娠的中晚期,药物对胎儿的致畸可能性减少。但此时的牙、神经系统和女性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分化发育,药物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上述各系统、各器官发育迟缓和功能异常,此时期用药也应慎重,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3.妊娠期用药原则 单药有效的应避免联合用药,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D类药物。若病情急需,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再选用药物。(文/段明英)
关键词:怎样合理用药安度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