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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的分支行制度,分为四级行,每一级行都应赋予其明确合理的主要职能和职责,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对农发行信贷业务经营思考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摘 要:本文从农发行的宏观定位和微观管理,信贷业务分权管理和分层维护,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关键词:信贷管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定位
信贷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信贷经营质量与业务效益的好坏与高低,是一家银行基本功的体现。农发行虽然是国家政策性银行,但作为银行日前却是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于一身,也必须讲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因此,农发行信贷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当前对农发行信贷工作的争议颇多,从政策规定层面到具体操作层面都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改进,努力寻求一个切合实际、客观有效的信贷经营定位和操作管理办法,对于保持农发行生命力无疑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关于信贷业务的宏观定位和微观管理问题
20世纪90年代,国家为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棉难和推进银行商业化改革而设立了农发行。应该说,建行初期对农发行的业务定位是准确和有远见的,即在以做好农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为主的同时,着力支持农业的综合开发治理,实现农业的科学长远发展。目前“一体两翼”的信贷业务战略又回归到了建行时的战略定位,符合时代和现实形势要求,但“一体”需要巩固壮大做长久,“两翼”需要丰满灵活做完善。宏观上在贷款业务领域拓展和品种开发上需要总行的战略卓识和雄伟气魄,多开展以政府和财政为依托的贷款品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当前必须抢抓历史机遇,抢占市场先机,争取国家必要的扶持政策和补贴,比如在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等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持农业稳定的引导性贷款投入上争取到必要的保护和补贴政策,这样上可保国家安定,尽到行业的社会责任,下可保员工平安,尽到单位应尽的责任。合理政策的争取意义重大,整个农发行系统也就不会无谓地一方面做贡献,一方面可能委屈受过。
当前对于农发行而言,已经形成了无政策性业务不稳,无商业性业务不活的现实局面,政策性的储备和调控粮食收购贷款业务是农发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商业性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小企业等贷款业务是农发行保持长远发展和生存活力的关键,非经营性或可能定为政策性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中长期贷款则是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作用的充分彰显。农发行除了不开展居民存款业务以外,已经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了实际区别,企业化经营的特征非常明显,但在业务开展的投入上,经营效益与职工利益的联系上,农发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却是同工异曲,劳动贡献与利益所得不成正比,职工积极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发挥。据了解国家对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人员编制和费用开支上的管理是有很大区别的,事业单位死板,企业单位灵活,这是否是受到了事业单位的定性及由财政部核定人员控制和费用指标控制的影响制约,从而给整个农发行系统特别是基层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困难,迫切需要总行重视和审视。一个单位的生存不在于其定性,关键在于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其是否有效益,若将农发行定性于企业,想必会挣脱茧蛹的束缚。
二、关于信贷业务分权管理和分层维护问题
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的分支行制度,分为四级行,每一级行都应赋予其明确合理的主要职能和职责。在信贷工作上,总行应侧重于大政方针、行策行规的制定和对其执行及效果的检查监督上;省级分行应侧重于信贷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和其落实监督管理上;市级分行应侧重于业务政策规定贯彻执行和信贷具体业务的检查管理上;县级行处在一线前沿,应侧重于政策制度的严格落实和客户的营销、实地管理监督上。对于信贷投放的决策权,应当尝试执行两套制度,一是划分各级行的贷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额度,这要依据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客户资源而定,各省、市分行均可有区别,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干篇一律。比如定一个省级分行单笔1亿元,单企业总额3亿元以内;市级分行单笔2000万元,单企业总额1亿元以内的标准。当前总、分行对贷款审批权已进行了分别授权,主要应当抓好落实和完善,在业务权限之内,把信贷业务做扎实、做灵活。二是行长个人直接审批权。制约制度有其一定的作用和意义,但在现实中也很容易演变为掣肘或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从而不利于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开展个人批贷和审视信贷机构的设置,尝试加大直接责任。英国渣打银行总裁庞・约翰做客中央电视台《对话》节目曾介绍说“渣打银行对职员依据其能力、资历和业绩实行不同额度的直接放贷授权”,我们起码可以借鉴实行行长直接批贷。行长个人审批权制定的原则可以是单笔一个控制额,审批总量一个控制额。在对所有贷款进行贷后评价及考核时,可以将集体审批和行长个人独立审批贷款作一个对比并加以考核,看哪些贷款质量高,运行好。分层分权审批只要制度制定的合理、科学,必定会提高办贷效率,会充分挖掘客户资源,会提高贷款经济效益,也会提高农发行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从实际出发也可以考虑给县级支行一定的贷款审批经营权,虽然对于农发行基层人员现状而言,单个贷款单位宜大不宜小,但各地经济状况、客户资源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抓大兼顾小。若考虑客户贡献度,单个企业300万元以下就不宜发放,按目前利差来算,贷款300万元每年不过创收6万元的利润,企业越小维护成本率就越高。但一个行在一个地方不能没有作为,不放款在当地党政心目中就没有地位,因此,也可以尝试对县行定一个比如单笔单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下,贷款总量在3000万元以内的贷款经营决策权。
在执行贷款分权审批的同时,还应考虑实行客户分层维护的问题。作为各级行的客户部门,都应直接管理和维护一定数量的与其层次相匹配的对等企业,亲身实践对客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以利于取得经验为下级行作出经验示范和指导,这也可以作为提高客户部门业务能力的一个手段,基层行可以提供必要的充分协助。目前农发行的贷款管理责任全在县级支行,而县级支行没有一点贷款决策权,虽然不能说这有多么不合理,但起码能说责任与权力不对称;此外,由于贷款投放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而基层行无决策权,上级行有时对信息的决策确定可能迟滞,也会严重影响贷款应有的效益。应该充分了解县级行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切实加以很好解决。
三、关于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问题
风险防范是银行永恒的主题。风险防范应该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严格的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入门条件,担保抵押措施,贷款的监测监督、检查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的不真实和松懈都会导致贷款风险的产生。二是对内部。必须对信贷经营的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制定严密的细致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能够明确追究责任的各项内控制度。目前虽然内控制度不少,但如发生贷款风险,若追究起来责任主要在县级支行,很难再向上追究,应当予以修正。应加大个人行为的权责联系,改变集体负责、层层负责而实际上不负责、不利于追责的现状。感觉总行设立贷款独立审查官可能是对贷审会集体制度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和不认同,那就更应该尝试建立行长个人审贷制度并逐步加大其分量。
风险防范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才会从源头上提高发放贷款和贷款经营的质量。责任追究的依据是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即在贷款发放前和贷款运行中,由上一级对下一级用专门专职的检查监督机构队伍进行严密细致的检查监控,发现问题立即追究,而不是在贷款出现不良之后再去追究,检查监督要作为一个防范遏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和措施来使用,而不能只当事后诸葛亮。检查监督的作用是很大的,为使其有效开展工作,一是可由纪检部门直接领导并对上一级行长负责;二是要加强检查队伍的建设,加大责任的落实,每检查一个企业都要出具一个详细的签字结论,并对检查结论负责,如不尽职,也要追究,如有失职,更要严追。当然,责任追究还要注意区分主观和客观,凡主观原因形成的一定要严追,客观形成的不属于员工责任的要免于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合理保护员工。
参考文献:
[1]郝渊晓.银行营销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5).
[2]李 扬.刘 华.余维彬.银行信贷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