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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等国及时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在2009年4月G20伦敦金融峰会后陆续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监管体制改革。基于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可能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造成的影响,本文简要分析了此次改革的整体趋势和国际经济影响,并初步判断了下一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可能出现的新动向。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改革 监管走向
一、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整体趋势
自2009年5月份开始,美、英、法等国在4月G20峰会的金融监管改革大框架内(《G20伦敦峰会公报全文》中的第13、14、15、16条),结合各国实际各有侧重地出台了一系列“逆周期”改革方案。方案整体呈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监管主体集中,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各经济体新建或加强原有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负责监控、评估和应对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
(二)监管外延扩大,实行“无缝监管”
一是全面覆盖金融体系风险,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首次包括对冲基金)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涵盖在内;二是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扶持市场纪律,避免对其他国家造成负面影响,缩小“监管套利”范围;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从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达到国际标准。
(三)监管手段和标准改进,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一是完善资本补充制度,逐步提高银行体系的资本质量、数量并确保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限制金融机构杠杆比例、实行逆周期资本充足要求;二是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给予企业更大的资产估值灵活性;三是改进薪酬制度,确保薪酬与考虑风险因素在内的真实业绩相联系。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高危机应对能力
广泛参与金融监管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创立国际社会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并加以推广应用等。
二、金融监管改革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一)监管主体集中,将增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欧美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将赋予原有机构更高权力,将有助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威胁。如美联储强化职权,成为监管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的“超级监管者”,从实际效果看,该机构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升市场信心,促进美国经济回暖发挥了明显作用,FDIC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银行业盈利125亿美元,而2008年仅为45亿美元,增长率高达177%。
(二)监管外延扩大,有助于更为全面地覆盖风险
一是将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将对抵押贷款等部分业务领域产品及证券化及结构性产品进行限制,抑制创新能力。对冲基金纳入监管将使交易组合中对冲风险、获得盈利的重要“空头头寸”信息和投资策略被披露而影响获利水平,带来该行业的恐慌;二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能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化市场的信心。基于投资者对此项措施的心理预期及各国经济的逐步复苏,美、英、澳洲等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出现了危机后的新一轮增长,进而带动该国经济的增长;三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降低金融行业风险性,提高消费者消费热情,促进产品信息透明、合理,保证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稳定。
(三)监管标准的改进能提高甚至虚增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
一是资本金补充机制中的反周期性削减资本支出以保存现金流,能防止新经济周期效应,提高资本质量,增强资本有效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二是改公允价值为按估值入账,使资产价格的估算撇开了“市场价格”,给予管理层利润操纵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掩饰了当前资产负债表的泡沫风险。有证券分析机构判断,该措施能使美国金融行业账面利润虚增加20%以上,而金融业的“杠杆效应”更将导致利润的虚增长扩大到更大范围。在此情况下,欧美等国银行业市值表现应将趋强,为开展筹资创造有利条件,使其渡过危机后的新一轮国际并购成为可能。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稳定经济的同时将抑制经济全球化进程
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加强,一方面,能保持国家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稳定;但另一方面,也在加大国际贸易壁垒、抑制跨国兼并收购活动,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产生抑制作用。
三、未来我国监管政策方向
本轮金融危机引发的监管改革,标志着经济繁荣时期“轻度监管”政策的结束,“逆周期”监管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监管体系以来坚持“超前”监管原则,不过仍有可能选择性借鉴欧美在监管手段及标准、监管内容、国际监管合作等方面的改革成果。
(一)在监管标准改进方面,预计我国将不会受新巴协议设置过渡期的影响而推迟对监管资本的达标要求
就我国的监管资本问题,2009年12月份以来,我国监管层领导及业界高管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出了提高交易类资产和证券化资产的资本要求、改变当前高资本消耗的业务模式、提高资本构成质量、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等建议。
同时,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就《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协议(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对如何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出了修订意见,同时还指出将为新资本协议实施设定一个10年至20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包括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内的一系列新监管规则将有望放宽到2020年以后实施。
然而,近年来,我国银监会的多项监管政策的指标设置和达标时间安排均高于新协议要求,按照此种 “超前监管”的思路来判断,预计银监会将不会受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规影响而推迟对监管资本达标的要求和进程。
(二)在监管内容增加方面,预计将逐步把金融衍生品、对冲基金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畴
一是当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存在交叉监管,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尚处于发展初期,其监管仍处空白。近期多位监管部门高层及专家均表示,需要尽快建立起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金融监管体系,将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都纳入监管范畴。二是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仍存在如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有待增强等问题。吴晓灵近期表示,应尽快地确立信用评级业机构集中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业务分市场认可的监管机制。
(三)适度混业经营将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须与分析管控能力相适应
次贷危机证明,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与风险识别及管理难度成正比。后危机时代,高杠杆率的“影子银行”将萎缩,银行服务将更透明和简化。针对我国金融机构近年来的扩展趋势,监管高层表示,中国银行业要做到机构简约化,不能为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张;不能一味地迷信“大而不倒”神话,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必须与本身的分析管控能力相适应。
(四)经济回升态势基本确立,“逆周期”监管收紧政策将在2010年持续
当前欧美银行业仍处在金融危机中,其监管当局短期内不会真正采取“逆周期”的严厉监管措施,但随着未来经济的逐步复苏,其不断加强的监管力度可能会限制欧美银行的发展空间,降低杠杆比例所致的信贷增长减缓、限制金融创新导致的非利息收入增速降低等,都将使欧美银行业很难恢复至危机前的盈利水平和增速。
目前监管政策的适度从紧,一定程度上只是银监会暂时向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和银行业妥协后的结果,并未完全达到其超前监管的目标,而经济的快速回暖,在客观上会使银监会加大“逆周期”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标准本质上是政府、股东和银行利益分配的调整,国内的这一轮监管收紧过程远未结束,下一步可能会主要集中在资本充足要求、拨备覆盖水平、存贷比、流动性风险控制等方面,在保证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相应降低银行盈利水平和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1.《全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改革之道》,苏新茗,《国际金融研究》,2010年1期;
2.《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稳定:美国金融危机的反思》,饶波,《财贸经济》,2009年12期;
3.《金融监管的五个前沿问题》,谢平,《新金融》,2009年12期;
4.《论英国的金融监管》,江时学,《欧洲研究》,2009年6期;
5.《伦敦金融峰会公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