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广大网友提供“论美国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希望对需要论美国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网友有所帮助,学习一下!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高效,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美国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完善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近几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金融进入缓慢复苏过程,对经济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反思和探讨也非常激烈。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应积极思考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完善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首先,虽然我国内地股市对外资开放程度尽管有限,但与港股联动性在加强,金融危机影响着我国股市的动荡。
其次,境外投资也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目前,美国次贷市场的动荡已扩散到普通公司债券市场,导致公司债券价格暴跌。为寻求资金安全,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涌向美国国债,美元资产组合和资产定价将面临重新调整,这会给中国巨额的外汇储备投资和中资银行外汇资产运用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
第三,中国的汇率制度会受到挑战。美国次贷危机会导致美国经济和美元下滑,必然会对主要与美元挂钩的人民币汇率产生影响。
第四,我国直接投资次级债券的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面临一些损失。
二、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国的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
1998年,国务院把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主要分别负责监管证券、期货、基金业务。1999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设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集中负责保险业务的监管。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高效,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2003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人民银行不再审批、监管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负责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证监会和保监会和银监会三家分别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的法律依据有2003年修改通过的《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范围,提出了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金、组织形式,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对保险企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2009年修改通过的《保险法》,该法规定了保险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并且提出保险业实行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并且对保险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和监管管理和保护投保人利益等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对证券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修改通过的《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了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及违规监管处罚等制度。另外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信托法》,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通过研究上述金融监管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模式为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
三、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无到有并逐步实现金融监管体制的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分业监管弊端较多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三会处于三足鼎立的状态。监管中还是各成系统,各司其职,无法形成一个协调监管的长效机制,无法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导致监管真空。
其次,监管成本高,效率低。我国金融业体制不断变化,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势头,这容易造成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标准不同,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二)监管手段过于行政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手段应该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只有金融机构面临市场失控,系统风险爆发,迫不得已才用行政手段干预。虽然我国颁发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批金融监管法律,但是这次金融危机中中国的金融系统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我国的金融监管过于行政化,过于注重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通过不断地立改废形成了七大模块法律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但是存在如下问题:金融监管立法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内部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金融危机后中国已经做出的政策选择金融危机风暴以后,国务院宣布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财政政策从“稳健”转为“积极”,货币政策从“从紧”转为“适度宽松”,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健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具体体现在: (一)提高了对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台了《国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提出了完善金融危机检测及应对的工作机制
包括密切检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三)提出了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加强了风险预警机制
银监会成立以来,先后发布了200多个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金融机构及业务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诸多方面,初步建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新框架。
(四)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协调
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加强了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也加强了与欧美及周边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的密切联系。同时,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理财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后,发改委及监管当局制定了一系列完善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的政策,对应对和预防这次金融危机的冲击起到了一定的减振作用。
五、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应对之策
(一)从机构型监管向目标型监管转变
机构型监管与目标型监管关系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协调各个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与范围,防止监管真空与漏洞,设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与中国人民银行实现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领导三家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金融监管。由原来的机构监管向以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为目标的目标型监管转变。
(二)提高专业化监管的水平
金融监管说到底是人为主体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监管理念、手段与业务素质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美国的金融危机提醒我们,金融监管不能过度放松,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监管安全。其次监管手段要及时更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在强化风险的前提下,采用一次性监管与持续性监管,场外与场内监管,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的有效监管方式。最后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提高,要做到监管人员的聘任要严格,成长中要不断更新监管知识,工作过程要有针对性的培训,有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对监管人员制约。
(三)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首先,理念上金融机构要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出现追求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和内控机制的建设。其次,规章制度上要规范现有的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体系。最后,执行上要强化监管,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和高管人员的经常性的重点检查监管,采取办法确实能让规范的内控制度落实执行。加强金融业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制度建设。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
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反应出一点就是在金融活动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贪婪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在立法上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设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立法上向保护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金融隐私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倾斜,强调并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国际金融合作
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使得各国金融业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是也带来了金融波动和金融风险。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银行和跨国金融机构开始进入我国的金融领域,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比如说现在大家关注的热钱和国际投机资金的大量流入,给我国的流动性带来压力。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提出,中美双方的金融机构应该有更多的业务交往合作,在对方国家开展业务。他同时认为,金融市场的彼此开放需要双方的市场规则更为接近、标准更高,这样才能减少风险。两国的监管层之间要加强交流,以保证双边合作竞争活动更加有序。这表明在金融业错综发展的形势下,需要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及国际惯例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就需要在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参考文献:
[1]马红霞等.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9.
[2]钱小安.金融监管体制、效率与变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学术刊物文献:
[3]吴念鲁,杨海平.从磁带危及到华尔街风暴:微观机理、制度根源、应对策略[J].经济学动态,2009,(2).
[4]张明.全球金融危机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J].国际经济评论,2009,(5-6).
[5]陶昌盛.次贷危机下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及中国的角色[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4)
[6]石建勋.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中国金融,2009,(8).
[7]杨洋.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经营监管模式的法律思考.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8]吴云峰.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因应之道――以美国次贷危机为视点.《北方法学》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