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新的一年中,各位网友都进入紧张的学习或是工作阶段。网学的各位小编整理了经济学论文-浅谈国际金融监管对中国的启示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和学习顺利!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保持国际金融的稳健运行,必须有与之匹配的一体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国际金融监管对中国启示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 要:国际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体现出来无数的漏洞,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抵御金融危机最重要的抉择和措施,该文从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浅谈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启示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资本产生的难题
近些年来,国际资本的投机活动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它们的这种两面性,使得对其监管陷入两难。
(二)金融大规模创新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政府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几乎不加干涉,导致风险放大,加之衍生产品结构复杂,市场参与者对其知之甚少,却盲目参与过多的衍生品交易。
(三)金融一体化进程
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这样使得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染性也在增强,金融体系的脆弱度在增大,但国际上对金融危机蔓延的控制和解决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旦发生危机,其对经济体的破坏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这也是对金融监管的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保持国际金融的稳健运行,必须有与之匹配的一体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但是,推行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监管的国际合作还有很多障碍:各国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难制订出各国能够统一适用的监管准则;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在实施监管措施时,涉及到不同国家金融活动主体的利益,各国的合作与协调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能达成;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发达国家,不能超脱自身利益公允行事,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加强监管国际合作的障碍;目前国际监管机构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尚无行之有效的协调和合作监管机制。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
2008年6月17日,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金融监管与合作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2008年10月24日,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发表了《关于国际金融形势的声明》,呼吁各国应采取负责任和稳健的货币、财政和金融监管政策,提高透明度和包容性,加强监管,完善危机处置机制,保持自身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并提出解决金融危机,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维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号召对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进行有效和全面的改革。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在华盛顿举行,与会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强监管、扩大合作,对国际金融体系实施改革的措施建议。2009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闭幕后公布了正式公报,突出强调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应为未来的金融业建立更加强有力的、更加具有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并指出各国一致同意确保在本国推行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建立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201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2010年联合春季会议、二十国集团(G20)财政部长及央行行长会议在美国华盛顿密集举行。无论哪个会议,主要议程都离不开判断世界经济形势,讨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以及重建国际金融秩序。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的体系构建建议
(一)完善组织框架
“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常设机构,该委员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指导协调金融监管工作,为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沟通、磋商、决策的场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搭建金融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处置预案,受理和处理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
(二)构建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先进的金融信息系统设立跨部门的经济金融信息中心,整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信息和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规定经济金融信息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协调,明确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的制度安排,实现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宏观信息和金融监管信息实时共享。与此同时,定期互通信息。
(三)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的监管模式
业务创新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而业务交叉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是跨市场、跨行业的,这就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议跨部门的创新业务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常设机构负责监管,但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四)建立明确合理的分工
进一步明确职责,妥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的主导部门,并清晰地界定各自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相互重叠。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发布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中国人民银行应为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利用先进的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融稳定。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在金融创新飞速发展之时,金融监管方法和监管体制应该相应的改进。只有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才能保证现代金融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