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学网为广大网友收集整理了,浅谈一人公司存在问题及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导读: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运营过程中的权力失衡问题。针对一人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其弊端,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一人公司,问题,对策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获得承认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当时的法庭终审判决首次公开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揭示出个体经营者可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论文参考。但首开一人公司立法先河的是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自此,一人公司步入制度化时代。 1 在我国,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注册成立,一人公司在全国迅速发展。
新的《公司法》立法认可一人公司,顺应了全球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于一人公司灵活、高效、简单等特点,美国、欧洲、日本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世界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另一方面,一人公司有利于满足个人的创业需求,鼓励投资,繁荣与活跃城乡经济,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还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
在全面认识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之后,我们应变换分析角度,冷静地审视一下它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运营过程中的权力失衡问题。
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而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而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多个股东在权力行使上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导致在传统公司内部行之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难以实施;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
二、单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损害债权人利益。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缺乏股东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且极易滥用其自身的有限责任。
1、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如公司的营业场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
2、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如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使公司财产往往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
3、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由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为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随意制定出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4、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5、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发生事故抽逃转移公司资金,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在一人公司具体表现为: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务责任,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特别是在当一人公司拖欠国家税收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很可能借破产来逃避税赋,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债务,在一人公司主要表现为:(1)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合同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它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以逃避合同义务。(2)恶意解散公司或宣布公司破产,再以原公司的营业场所、资产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3)利用合同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利用公司规避侵权责任: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3
三、在运营中的融资问题
一人公司在降低个人创业风险的同时,可以减少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迅速对市场竞争作出反应,取得竞争优势。但企业肯定会因为实力薄弱面临困难。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得不到目前融资的主渠道银行的支持的话,其成长的速度和前景将大打折扣。论文参考。这些一人公司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四、在运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
一人公司双重纳税造成税赋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分配给股东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参考。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还可以减去6750元的扣除数。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利润48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自然人一人公司年利润也是48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均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一人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222720元,其中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80000×33%=1584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58400)×20%=64320元。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 ×35%-6750=161250元。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52350元。对个体工商户的收税,目前税务部门不管其盈利多少,采用的是估算方式,个体工商户只要按估算数字缴税就行了。
针对一人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其弊端,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
1、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必须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股东要完全并且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2、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采用严格的公示制度,使财务信息快速公开化、高度透明化。应建立唯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由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以促使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和公平。我国新《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也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人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当一人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股东个人的责任, 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雇员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的,应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其范围可与其原出资额相当。
4、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即对其从事的行业予以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行业的范围: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范围内;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5、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一人公司资本运营成本。
6、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弊端进行有效的限制,一人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周光发.一人公司的缺陷及其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6.7
2、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
3、黄彬林. 浅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J].大众科技,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