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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风险与监管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6/11/20

【编者按】网学网经济学论文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风险与监管“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初步发展,以下是一篇探究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飞快成长,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中国。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工具,完成资金的融通与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金融模式。随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成为互联网精神的精髓,使得金融业务更具透明度、更具参与度、协调程度大幅提升、中间成本降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结合生成的产物,它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平等、自由选择、普惠的精髓,使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操作更便捷等优势。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思维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已形成基本的业务模式,包括:第一,第三方支付,指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围绕支付清算在客户和银行之间提供增值金融服务。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量涌现。截至2014年9月,已有269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第二,P2P网络借贷模式,即个人对个人信贷模式。第三,众筹模式,又称群众筹资,是运用团购预购的方式,向民众募集启动资金的模式。第四,大数据金融,指集合海量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为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第五,互联网金融门户,即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和推荐、销售、交易等服务的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2013年央行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出监管界限,进入灰色地带甚至涉及非法集资经营问题。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笔者认为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和特有风险两种。

  (一)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借鉴传统金融机构规避方式进行风险防范。本文着重分析其特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

  (1)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为媒介,这极大地增加了金融的技术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计算机系统程序和相应的金融软件不完善,易被攻击而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产生金融欺诈犯罪等。

  (2)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国内起步不久,处于无监管状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尚未明确。例如,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收付款中介服务、电子账户等与银行服务类似,应该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而阿里余额宝则类似于货币市场基金,众筹模式和直接融资相近,属于资本市场范畴,这些应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但我国并未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明确。因此,形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产生了风险。

  (3)洗钱、套现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完成的,支付交易无法明确,用户身份的审查不严格,这就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买卖双方通过虚拟账户便可完成资金的转移,从而给反洗钱监测可疑交易带来巨大困难。

  (4)其他风险。除上述风险之外,还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高风险与影响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风险。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还存在诸如产品风险信息不对称、收益预期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并且网络金融维权环节较多、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困难。此外,虚拟货币现无法纳入货币约束,其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发通胀,这会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威胁。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关于保护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力度仍有所缺乏,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资质审批,在源头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的丰富与补充。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是银行支付业务的延伸,可将其视为金融企业,对于P2P网贷,与信贷业务一体,众筹平台则须在证监会注册登记。监管部门要对机构业务金额、项目运行以及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首先,我们要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范畴,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其次,应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可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法律法规,为解决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三)实行互联网金融交叉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明显的跨界特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的监管要求。对此可以实行“交叉监管”模式,相关部门可建立跨界监管体系。并且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个主要的风险。如何降低此类风险呢?我认为有两点: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充实信用数据,并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等覆盖多领域的信用体系,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其次,推动信息披露的法制化和征信数据标准化,以实现个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征信机构的共赢。

  五、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初步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理念正在快速地改变着传统金融交易,它代表了普惠金融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为探索金融有效监管提供了宝贵机遇。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完善征信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制基础,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中国经济走上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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