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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5/05/11

本文主要为广大网友提供“我国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希望对需要我国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网友有所帮助,学习一下!

论文导读:大批农民变为失地农民。这些失去土地农民得到收获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得补偿。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完善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大批农民变为失地农民,据统计1991 -2005年。全国共失地5084万亩,已经有41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估计今后每年仍会有2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这些失去土地农民得到收获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得补偿,但我国现在补偿制度存在种种缺陷,使大多数的农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地,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改革现有的失地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一、现有失地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地补偿标准低,没有体现土地使用价值,也没有体现土地对农民的真正价值。
  我国失地补偿标准,计算采用的是“产值倍数法”即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和4-6倍,两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特殊情况最高不能超过30倍。但是这种根据土地原有用途计算产值,我国前对所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所计算出的土地价格,是一种不合理的价格,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产值倍数法”计算出的土地价格没有反映土地的使用价值
  土地是物质财富的承担者,它的直接使用价值是农林,果,草等直接物质的产出和提供建筑物承载,它的间接使用价值是从事生产经营获取利益。而现在产值计算方法的赔偿仅是耕地的平均产值,即原有用途的使用价值,主要是种植业的产值,而忽略了土地的其它使用价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以普通的种植业的产出作为衡量标准,计算土地的补偿价格,显然不能反映出土地本身的使用价值,是一种偏低的价格。例如:在无锡经过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都市型农业的发展,有些农民从事农业的收益很快,最高的亩均净收入高达5-6万,经营少量经田而实现年收入8000元的农民大有人在,在制造,物流业,房地产等产业的发展中,土地的高价值功能是得更加引人注目,有的土地卖出了亩有几十万元,上万元的天价,这与普通亩价千元是不能比的①。
  第二“产值倍数法”计算出的土地价格,没有反映出土地对农民的真正价值,是一种不平等交易。
  由于土地稀缺性特点,地价日益上升,需求也日益紧张,而这种原用途的补偿方法,使农民损失更大,生活难以维持长计。它没有考虑到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是一种完全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标准,耕地的年平均产值既不是土地价格也不是地租,而是以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代替生产资料本身的价值,掩盖了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农民群体对土地的依赖程度②。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地征地的补偿费平均亩12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377元,经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平均每亩7958元,安置补偿费平均每人2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物及其实施补偿总费)人均8828元,大部分农民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的近期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维持,更不用提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③
  (二)失地补偿方式单一,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市场交易要求公平交易,双方利益都得到一定满足现在失地补偿方式,大都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是指征地方通过支付一定货币量,置换农民使用的土地,让农民自己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的安置被偿方式。免费论文。,但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有限的安置费对他们的再就业,养老,医疗,子女的再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正口陈锡文所言:“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只能是社会混乱”。张寿正认为:“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就业岗位,居住方屋,生活保障以及集体资产等,从而失去维护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根据上海,浙江和四川广元的调查显示,被征地农民就业后职业稳定性脆弱,被征地农民既使就业,但仍然面临着职业不稳定的问题,这种职业不稳定主题表现为重新遭遇下岗失业,调查显示被征地农民因企业经营不善或破产,失去工作或下岗的比例达39.28%,职业不稳定也表现为就业人群中打临时工的比例高达29.75%④。
  (三)补偿费用的分配不合理,违背了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
  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农民因失去地土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等价补偿,但事实并非如此。土地二级市场出让转卖给使用者,可以从中得到一个很大的差价。据估算,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约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利用低价征地价出征,又使农民受了2亿的损失。
  1.地方政府权力定位不当,利用自身优势谋利
  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给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安置补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农民。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缺乏可操场性。农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利地位并没有明确界线,在含糊的权利空间中,集体组织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参与对农地转用租金的争夺。许多县乡政府也参与了利益分配,结果层层截流,往往给农民造成大的损失。调查表明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改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后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10%⑤。
  2.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导致农民财产权缺失。
  我国《土地管理区》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而村委会是自治组织在法律上对集体经济并不负责,也不具备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这就造成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无。根据产权经济理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产权被侵害,所引起的矛盾不容易表现出来,但如果产权界定清晰,产权一旦受到侵害,必然遭到产权主体的反对。因此这种产权不清,显然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免费论文。
     二、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补偿标准,引入市场机制
  1.土地要采用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换
  无论城市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都要充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下,农民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同时自己的土地的失去也应按市场价格,以示公平。要彻底改变目前经济条件下的不对价的补偿关系,提高征地的标准。免费论文。同时失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最低生活标准进行补偿,这样在市场达到均衡的农地征用的数量和价值,才是清除了失灵的最佳数量和价格,这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促进了土地可持性利用。
  2、土地的补偿价格,应体现土地的对农民的真正价值
  关于我国地土补偿原则,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采用不完全补偿的原则,这样的补偿无法反映土地的真正价值,这对失地农民是极不公平的。土地补偿的费用体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市场的供求情况,即要包括直接损失,又要包括其间接损失,医疗保障,养老及失业保险,子女教育保障社会稳定功能,这种损失包括失地农民长远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二)采用多种补偿安置方式
   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中指出“失地农民的安置要以提供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是核心,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置途径”。因此,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新方式的体系构建,要避免把农民强制性地抛出社会体制之外的尴尬情形。建议采用以下三种方式⑥:
  1.债券或股权补偿。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量的上地债券作为补偿,或者以上地补偿费入股参与经营,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利益把农民的上地补偿费折成股份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享有的上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被剥夺。
  2.置换上地安置补偿,给子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宜农上地作为替代地补偿,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有时也称作开发性移民。须注意的是,被征收的上地的地价与替代地的地价之价差应该补偿给农民。这种补偿方式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比较可行。这种安置策略对于解决目前部分征地农民的“退路”问题有一定价值,也可以减少将更多的征地农民突然地抛入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从而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农民的不满情绪 。
  3.就业安置补偿,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就是让使用该征收上地的企业吸收原来依赖该上地生存的那农民,作为企业的员工,这样可以解决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这种补偿方式主要适用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情况,对高科技企业一般不具有操作性。另外,这也与现代企业关于用工自由的市场机制不配匹,失地农民即使进入企业后,也多数会因为不具有技术优势等原因而被淘汰。因此,在征收上地过程中,政府应重视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以提升他们的就业与工作能力从而适应社会与企业的需要。
  (三)失地补偿分配合理化
  1.地方政府应有明确的合理分配的比例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将土地征用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将具有土地使用权按一定方式提供用地单位,同时,新的用地单位向原使用地农民和集体交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物赔偿等,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支付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应明确国家土地收益比例。
  2.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界限,保证农民的财产权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只有农民真正有处置财产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民的收益,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实现集体土地资产的充分显化。通过和地方人民政府本着多产,少取放活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土地权益,其分配比例,要特别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坚持公共目的用地,集体获取补偿费5-25%,农户获75-95%,经营性用地协商流转接国家5%,集体5-25%,农户70%-90%的比例,并将土地补偿费交给通过契约建立的中介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发放⑦。
  工业化城市化和大型工程建设是我国经济建议加速发展的根本途径。而工业化,城市化和大型工程建设又必然产生失地农民的问题。而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使失地农民生活窘迫,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以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1.张寿正:《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失地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4.2
2.刘小玲:《制度变迁中的城乡市场发育研究》[N].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1
3.魏缦,刘锦,胡它佛:《浅析我国农民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J].武汉科技大文法与经济学院,2005.9。
4.楼培敏:《中国城市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生活状况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12
5.颜朝晖:《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若干问题》[D].[硕士学位论文],2006.9
6.张红:《我国征收制度大补偿方式与标准:问题与对象》[J].湖南大学,2006.5
7.杨涛,施国庆:《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社会学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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