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价值
1.促进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但也要充分考虑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追求价值和方法的统一。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是新时期服务反腐败事业的重要途径。纪检监察部门曾经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作用, 但对于存在的问题也应重视。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一些违法事实与司法证据要求相比常有差距,造成“夹生”和“返工”,加大办案总成本;即便所查事实“确实、充分”,但是否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却又面临争议。又如对“两规”可否折抵刑期,实践中争议也很大。另外由于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腐败组织协调者, 因而受认识水平、人情等因素影响,有时会对司法办案进行一定干涉, 造成一些确属职务犯罪的案件难以查处的被动局面, 实际上不利于反腐败事业深入推进。基于这些,若能通过完善机制,在保持纪检监察部门党政纪处理权的同时, 使案件一经发现有明确犯罪嫌疑便纳入法律侦查程序中, 以司法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特征, 进一步构筑反腐败的正面形象。从国际反腐败发展趋势看,检察机关作为专职司法机关的作用正日益受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的重视。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发挥检察机关的角色作用,既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改善我国反腐败事业的效果与环境。
2.提高对职务犯罪追诉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司法领域中的公益代表,应具有强大的犯罪发现能力。但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常隐藏在普通违法犯罪行为背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依靠单纯对职务犯罪本身的侦查,往往难以取得突破。而通过侦查某些与职务犯罪有联系的普通犯罪, 则容易获得线索,甚至成为查处职务犯罪的捷径。[1]另外,在当前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案件中, 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之间的身份、行为与利益往往盘根错节,而检察机关囿于侦查权限限制, 必须先确定行为人主体特征才能立案,大大制约了查处实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立案管辖分工的规定过于僵化, 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追诉需要而自主决定侦查关联犯罪的权力过窄,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而增强检察机关对与职务犯罪有密切联系犯罪的机动侦查权,则有利于发现和打击职务犯罪,有效应对现代社会职务犯罪隐蔽性、交织性的复杂情况。另外,在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办案的领域, 保障检察机关必要的及时介入权和优先采取法律措施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纪检监察人员的非专业性或因纪检监察与检察侦查衔接不及时造成的案件失密等问题,保障对构罪案件的有力追诉。
3.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私权利保护的平衡兼顾。从打击犯罪上看,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 对提高职务犯罪刑事追究效率无疑是有利的。如检察机关因查处职务犯罪需要而对其他犯罪进行机动侦查时,因充分了解案件的内在联系,谙熟起诉和判决的证据要求,侦查方向必然十分明确,自然比“各自为侦”有优势。又如检察机关因认识或证据因素而将通常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以职务犯罪立案并侦查终结, 如果基于职务犯罪侦查价值目标的考虑,承认其行为可以产生有权侦查的合法效力,而不是机械地移送其他机关“重头再来”,_____自然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效率。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涉罪职务案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使纪检监察部门不必过于依赖“两规”,既可以避免“两规”是否应当折抵刑期的争议, 也可以依据国家赔偿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合法救济渠道。而对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行使“对私优先权”的问题也予以明确,附之以补偿救济安排, 将这一问题纳入公开透明的法治渠道,以便公众更好地给予理解和监督,自然也有利于在确保侦查效率的同时, 合理保护那些不可避免地须暂时为侦查提供方便的公众的权益。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立法完善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办案协调中的侦查优先权问题
1.检察机关先行掌握线索并立案侦查的案件,应遵循“侦查不被中断”原则。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的, 应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材料至纪检监察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在侦结之前移送的,侦查工作也不应中止或撤销。③为贯彻这一要求,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