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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益物权的功能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0/05/18
,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产为目的。因此,从经济效率上说,应当将权利赋予经济收益更大者。当然,我们强调效益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法律的其他价值如公平价值。因为尽管效益是令人向往的,但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中惟一值得追求的”。
 
如前所述,从资源的配置上说,法律提供了多种途径,如取得所有权、建立租赁等债的关系、设定用益物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资源配置方式均无不可,但相比而言,用益物权的设计比较好地解决了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对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是最为理想的。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实行公有制,不允许买卖。因而,以土地为主要客体的用益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就必须赋予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相对独立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用益物权的设计中,一方面,所有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能够获取相当的收益,又免除了自己利用所有物的负担;另一方面,非所有人虽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取得了效力强、使用期限长的用益物权。在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后,不仅第三人,即使是物的所有人,都不得妨碍权利人对物的利用。这样,对于稳定物的利用关系甚为有利,从而有利于提高物的效益。可见,用益物权制度使物的所有人与非所有人都取得了相当高的收益,可谓实现了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在这一点,我们土地制度的变迁完全可以印证。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过分强调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完全集中在国家或集体手中,土地的利用完全由国家或集体通过行政等方式加以决定。例如,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都无须支付代价,而是由国家无偿拨付。这就完全忽视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土地的效用,从而使得国有土地的利用毫无效益可言。而农村对集体土地的集体耕作制度,也导致土地的利用率低下,甚至还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这种利用状况,极大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从而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可见,通过非所有人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制度,不仅解决了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而且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进了土地的效益。
 
从用益物权的特殊权利构造上,它也为增进物的利用效率创造了条件。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判断一项财产权是否有效率有三条标准:一是财产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任何有价值的资源都应是有主的;二是财产权的排他性(exclusivity),即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和对利用资源所产生的收益的享用;三是财产权的可转让性(transferbility),即财产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如果做到了这三条,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从用益物权来看,首先,在资源稀缺的现代社会,无主资源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法律在确定了资源所有人的基础上,为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就必然要确定资源的利用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就可以明确资源的利用人,从而使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适用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其重要程度甚至已经超过了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更多的是具有公法上的意义)。因此,可以说,用益物权已经具备了财产权的普遍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其次,一项财产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对于权利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 “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地使用的必要条件。”用益物权作为一类具体的物权种类,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取得用益物权的人,有权排除包括用益物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再次,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土地资源必然逐步向最善于利用土地者手中转移,而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通过土地权利的自由交易而实现的。“通过这一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将被转移到按照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的使用之中。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因此,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求土地的权利人能够根据其对交易收益的计算自由转让土地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都赋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流转性。可见,用益物权完全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因而是一种能够使资源价值最大化的法律制度。
 
同时,有的用益物权的适用本身,就可以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如地役权。在地役权中,由于不同地段地理位置的差异和质量的差异决定了利用方式的不同,从而可以将特定人的利益与需役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更加符合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虽然地役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但是就为土地利用提供便宜来讲,它可使土地发挥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使这种相邻利益也就具有了财产性因素。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对地役权的这种功能作了详细的分析:在土地被分得很零碎的财产秩序下,土地的利用会因为要迁就现状而不能充分发挥效率,或者因不能确定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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