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利用情形,而必须承担相当高的投资风险,如邻地一旦开设工厂即有可能破坏社区整体景观。这时兼并土地做整体利用固然是提升效率的最佳途径。但土地价值高昂,并非人人负担得起,而有时候需要利用或排除他人利用的只是该土地的一部分,购买所有权也许是一种过大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设定地役权就可以在有限的成本下达到排除风险、提升效率的目的。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双方既能就报酬达成协议,就表示这种利用或排除利用对需役地创造的价值高于供役地减少的价值,而且除非交易制造了相当高的外部成本,对整体社会而言,也会提供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当然,用益物权并不像其他经济的、科技的方法那样,能够直接地增进资源的效益,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利益确定和保障机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机制),来实现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目的的”。这是因为, “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 “如果人们在占有和使用有限的资源时没有安全保障,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如果人们不能确保对物的持续占有,就可能发生混乱以及对资源的浪费。”可见,法律对用益物权的法律保护本身,就已经起到了效益增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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