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ell提供了另1个更成熟的模式。但是他的模式是1个1般的儒家模式,而不限于孟子的思想。这个模式的核心是“由1个民选的下议院和1个通过竞争性选拔的‘儒家式的’上议院(他后来称它为贤士院)构成的两院制”(Bell 2006, 267)。当两院之间有冲突时,
“儒家”的解答可能是由宪法给予上议院的绝大多数的意见(supermajority)以否决下议院大多数的意见的权力。政府的首脑和重要的部长均从贤士院里选拔。大多数重要的法令均由贤士院颁布,而下议院只起制衡上议院权力的作用。(Bell 2006, 271)
实际上,以上的这些模式很可能是互补的,并可以进1步地结合。比如,地方1级可以采取直接民主选举,而在高1层的政府中,即使是Bell提到的下议院也不是由直接民选产生。但是,1些特定议题是可由全民公决的。这里的另外1个1般的、与上述模式互补的策略是当决定公共政策和职位的时候,据教育、社会与政治角色、和相关的公共事务等等来给予公民选票以不同的权重,但这1模式的1个严重的缺点是很容易让(选票权重轻的)人产生不公平的感觉。无论哪种模式,这里极为关键的1点是,为了让所有这些考虑不变成统治阶级为其自我利益服务的工具,我们必须有1套受尊敬的和稳定的法律系统给这些模式作出具体规定。
不管怎样,1个持孟子思想的人虽然可以接受某种民主参与,但不会认可1人1票的普选制。但是,第1点,罗尔斯在《政》中从未坚持1人1票是薄板本的自由民主的关键部分,而他侧重在强调基本自由的重要。 当然,有些人可以说《政》关心的是政治自由主义,不是民主过程。但在其早期的,对自由民主思想更加“原教旨”的《正义论》中,他是这么来谈1人1票的:
政治自由确实要从属于(subordinate)其他的,可以说是定义了(在他的国家-船的类比中船上的)乘客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good)的自由。承认了这1点,多值投票(plural voting,即不必然是1人1票,而是如“具有较高智力和教育的人有附加的投票”〔232〕)是完全公正的。(Rawls 1971, 233)
当然,他接着指出全体公民的参与“为公民间的友谊(civil friendship)打下基础和塑造了政治文化的特质(ethos)”,并且它“强化了每个公民的自尊和政治能力(the sense of political competence)”(Rawls 1971, 234)。孟子没有讨论全民参与的这种教化的作用,但1个持孟子思想的人可以很高兴地接受这个说法。但是,与罗尔斯不同,他可能同时会更关心这1教化过程可能使民众有了太多的自信而失去了对有智慧和德性的人的尊重。对他来讲,这1尊重是良好政治的必要成分。
实际上,在晚期的1篇文章里,罗尔斯指出:
审慎思考与讨论的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承认如果没有对全民有关宪政民主政府的各个基本方面的广泛教育,如果公众对急迫的问题不知情,重要的社会与政治决定就无法做出。(Rawls 1997,773)
他接下来几近痛心疾首地指出1个被误导的(misinformed)和玩世不恭的公众在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如何对待国际机构、外援、国内与国际上的人权等问题上永远不可能做出良好的决定(Rawls 1997,773)。
因此,尽管有不同侧重,1个持孟子思想的人和罗尔斯在教育之于民主参与的重要性上是持1致意见的。也就是说,民众参与的先决条件是适当的教育,而政府有责任提供这种教育和其它有助于民众参与的必要条件,包括保障言论自由等等。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1个持孟子观点的人可以认可1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
当然,罗尔斯认为1个审慎思考与讨论的民主的现实困难主要来自金钱在政治中的坏影响,而他所谈的教育也比持孟子思想的人要价值中立得多。但是,如果在罗尔斯谈到对民主社会的3个基本事实之外,我们还接受以下人类生活的事实:即1般民众永远也不可能全都有关于1切公共事务的充分知识(adequately informed)和足够的兴趣(properly motivated),并且即使我们可以去除金钱的影响,即使政府为民众的参与做了最出色的努力,1般民众还是会被误导和被野心家所蛊惑,那么以上的孟子式的模式就显得比罗尔斯的模式更有道理了。
这里需要进1步指出的是孟子式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民主社会和民主化里由1人1票制产生的1些问题。比如,上述的罗尔斯关心的问题或涉及到短期物质利益和长期结果之间的冲突(比如社会保障、财政赤字、以及罗尔斯没谈到的1些第3世界民主国家民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