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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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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19页15634字) 答辩稿 文献综述 
说明:

摘要: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其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过渡性,通过分解可以把这种根本性特征具体化为目的性、短暂性、动态性、中间态和非独立性五个基本特征。按照设立中公司的各个特征,再结合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发起人合伙、订立公司章程、认缴公司股份、创设公司机关和申请设立公司登记等具有标志性的事件,可以得出设立中公司是从订立公司章程到公司注册登记这个阶段的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具有过渡性的组织。在设立中公司具有何种法律地位问题上,主要有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同一体说、修正的同一体说三种观点,现如今通说为修正的同一体说。在考查民事主体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设立中公司应当作为一种具有有限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而存在。我国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规定很欠缺,这导致了在公司设立实务上的某些混乱,因此应该对设立中公司做出较完备的规定。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司法解释

ABSTRACT
The pre-incorporation obtained legal personality a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process, its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 is the transition, through decomposition it can be translated into purpose,short-term,dynamic,intermediatestate,non-independence fiveBasic characteristics:purpose ,short-term, dynamic, intermediate state, non-independence. In accordance with pre-incorporation′s various characteristics, combined with the company set up in the course of the promoters′partnership, a charter company, the payment of shares and the creation of institutions and compan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and other landmark events, it can be set up in Is made from the company''s constitution to companies registered in this phase of the compan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ransitional organizatio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ompany on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main legal capacity Societies said that the same one that said that the one with three points, is now said to-the same one that amendment. In the main test of the civil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I believe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should have as a limited capacity of the main civil rights exist. China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is the lack of legal provisions, which l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practice in the company of some confusion, it should b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 to make more comprehensive in the provisions.

Key words: pre-incorporation, the right capacity, the main civi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引言
任何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每个事物都有其孕育、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各个阶段。尤其是一个复杂的事物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准备才能得以形成。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当然不是突然出现的,它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才能被法律承认而取得法人人格,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结构比较复杂的股份公司往往要经过签订发起人合伙、订立公司章程、认缴股份、设置公司机关、召开发起人大会、公司设立登记等阶段。理论上为了便于研究就把这种公司成立前的状态约定为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的预备态,它直接决定着将来公司法人格的有无、公司的形态、公司的治理结构等。但是遍观世界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专门针对设立中公司的立法条文少之又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设立中公司往往充当着法律调整的三不管地带,并且由于它本身的复杂属性它也时常在考验法律人的智慧。各国对设立中公司的态度大概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英美等国公司法体系,其关注的重心在先公司合同的民事责任,而不直接对设立中公司的法人格做出定性。第二种态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它们大体上首先从设立中公司的法人格入手,再以此为前提而探讨其他相关问题。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因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态度的模糊性造成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某些混乱。源于法律的不完善和事实的复杂,导致这两种方式并没有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能确如美国学者帕米尔特所说,设立中公司“在当代成文法上简直令人头疼”。

目录:
摘要Ⅲ
ABSTRACTⅣ
引言1
一 、设立中公司的特征、存续时间及概念2
(一)设立中公司的特征2
1.目的性特征2
2.短暂性特征2
3.动态性特征3
4.中间态特征3
5.非独立性特征4
(二)设立中公司的存续时间4
1.在发起人合伙阶段5
2.在订立公司章程阶段5
3.在认缴股份阶段6
4.在创设设立中公司机关阶段6
二 、关于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几种主流观点及评析7
(一)无权利能力说7
(二)同一体说8
(三)修正的同一体说9
三、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9
(一)设立中公司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论证10
(二)设立中公司民事主体地位的历史考查11
1.罗马法时期11
2.法国民法典12
3.德国民法典13
4.民事主体制度的当代发展13
四、我国现目前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法制现状及笔者之建议14
(一) 我国法律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现状14
(二) 我国司法解释对设立中公司进行规范的尝试15
(三) 完善我国的设立中公司法制的路径16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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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范健. 设立中公司极其法律责任研究[C].:王保树 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点评: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设立中公司作为成立公司的必经程序,其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过渡性。这种过渡性特征体现在它具有目的性、短暂性、动态性、中间态和非独立性等五个基本特征。结合设立中公司起于订立公司章程,止于公司登记的实际,笔者把设立中公司的概念界定为:从公司章程订立时起,到公司注册登记结束时止,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具有有限民事权利能力的过渡性组织。
在设立中公司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上,有无权利能力说、同一体说、修正的同一体说三种主流观点,现如今通说为修正的同一体说。修正的同一体说的根本观点是承认设立中公司于成立后公司都是罩于同一目的下的组织体,但是成立后的公司只对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才承担法律后果。结合设立中公司的特征笔者认为修正的同一体说更符合理论与实际。
设立中公司是不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笔者从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传统民法理论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的观点是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概括性特征,即权利能力只有有与无的区分。但正如有学者指出这样一种抽象的平等并未考虑到现实的差别,其负面影响是对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许多主体的忽视。笔者根据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应更加精确化的角度出发承认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设限。经过一系列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民事主体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化是历史潮流,因此笔者得出设立中公司可以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而存在。
我国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法制存在不少漏洞,这导致了公司设立实际中的某些混乱,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路径对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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