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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及其三次对话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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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48页26378字) 
说明:
[摘要]: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以三元方法论和相对主义为哲学前提与理论主线,始终致力于法律理念的实现,在其早期即面临着凯尔森的诘难。而对实证主义的公开批评以及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又使拉德布鲁赫战后的理论再次成为纷争的焦点。伴随着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的宿怨,对相对主义立场的质疑与委弃,以及对其理论出路的各种有益阐释,拉德布鲁赫始终持守着自己的立场,审慎地探求法律的普适性价值,由此与凯尔森欧美诸多法学家进行了一次次历史性的同时也是逻辑性的对话,四次对话最终使各种可能的理论路径都趋向清晰。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 三元方法论 相对主义 法律理念 对话

一、绪论
一代德国法学大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历经了一战、魏玛共和、纳粹统治和德国战败,曾两次出任司法部长,其学术影响在魏玛和战后两个时期分别达到了顶峰,成为活跃在德国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不朽明星。他不仅在德国当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法哲学思想在战后的东亚影响尤甚。
笔者通过对现有中译资料以及部分英文资料的悉心阅读,一度为拉德布鲁赫的三元方法论所折服,对这位在德国及世界法哲学史上都具有过渡意义的法哲学大师,我们确有必要根据目力所及的的资料进行完整而忠实地研究。这不仅是一个法哲学史的“个案研究”,同时也是对法哲学路径的历史性追问。
目录:
一、绪论………………………………………………………………………………………………2

二、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精要 ………………………………………………………………………3
(一)三元方法论与相对主义——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一般哲学性基础
(二)法律概念,法律理念及其二律背反
(三)拉德布鲁赫对法哲学、法律科学的界定

三、易被忽略了的第一次对话:拉德布鲁赫与实证主义,以及凯尔森“相对主义”………11

四、面对质疑的第二次对话:战后拉德布鲁赫对实证主义的批评,以及拉德布鲁赫公式…14
(一)法律的有效性理论以及实证主义的罪责问题
(二)拉德布鲁赫公式

五、第二次对话的继续:告密者案,以及哈特、富勒致力于理解拉德布鲁赫的论战………27
(一)哈特对拉德布鲁赫的理解
(二)富勒对哈特的批评以及对拉德布鲁赫的理解
(三)基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回应

六、尚在继续的第三次对话:何谓正义?以及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出路?…………………37
(一)拉德布鲁赫对相对主义与二元方法论的忧虑
(二)相对主义正义观与“纵向正义”的难题
(三)一种出路?——“实质法哲学”与“以人权为内容的程序理论”
(四)尾声:没有结局的对话

参考文献……………………………………………………………………………………………47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陈灵海.勘校者序:新康德主义法哲学斯塔姆勒[A].[德]司丹木拉.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M].张季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德]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4][德]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舒国滢,译.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995.
[5][德]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
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3442.
[6][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后记草稿[A].[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拉尔夫•德莱尔,斯坦利•L•鲍尔森.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导论[A].[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H. L. A. Hart.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J].HeinOnline,71 Harv. L. Rev,pp.593-629(1957),http://heinonline.org/HOL/Page?handle=hein.journals/hlr71&size=2&index=&isize=L&rot=0&collection=top30&id=625.
[9][英]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J].翟小波,译.强世功,校.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46204.
[10]Lon L. Fuller.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J].HeinOnline,71 Harv. L. Rev.630-672(1957),http://heinonline.org/HOL/Page?handle=hein.journals/hlr71&size=2&index=&isize=L&rot=0&collection=top30&id=662
[11][美]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J].何作,译.公法评论网,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gongfa.com/shizhengzhuyiyuzhongshifalvfuller.htm.
[12][德]凯尔森.何谓正义?.张书友,译.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190.
[13][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郑永流,译.
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3516.
[14][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M].舒国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5][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M].米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作者点评:
考夫曼的程序理论接受了经验主义的前提,“它并没有取代论辩者的知识与经验,而以这种知识和经验的完备为前提。”不过在这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上,他只是提及了“法律发现”和“归纳法”,这是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实际上,哈特与富勒在论战中对此也讨论不足,而自边沁和奥斯丁(哈特所推崇)以降,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就没有重点关注过判例法及其精神 。但也正是在这最后一点上,也包括拉德布鲁赫对“事物本性与直觉”的模糊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种可能的沟通,即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不仅仅是经验主义)法学的对话,当然,这是一次可能的、缺少最后答案的对话。
这种对话就是一元方法论与二元方法论、现实世界与理念世界的对话,是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对话。从方法论上讲,即是追问:经验主义与归纳法能否符合逻辑的得出应然的价值评判?如果不能,那么价值判断本身就只是相对正确,从而导向相对主义,而且这种相对主义是理念世界的相对主义。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即便它是不断试错的,其结果则是一种开明的怀疑主义(同时也具有相对主义的秉性),经验则被视为探究现实世界的自觉方法。 如果完全忽略以上世界观的分歧,而径直采取方法论上的一元论,则产生了各种致力于“知识清晰”的分析实证主义。
拉德布鲁赫得法哲学属于第一种路径,他认为没有纯粹的法律现实,法律乃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时,法律理念不能完全从现实中剥离并予以绝对化,其杰出的贡献在于:在不可避免的导向价值相对主义的道路上,把握住了法律所具有的形式化特征并将之普适化,而将内容上的合目的性独立出来,从而再现了生活的丰富多彩,以及对实践理性的呐喊!这样,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完整考究,以及对历史性对话的回顾与阐释,就不仅仅是一项个案研究。穿过了这座理论的殿堂,笔者在此也默默地接受了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我们并没有达成一种新的超然理论,而毋宁是使各种可能的路径都更加清晰地展现。其实,法哲学“完全不想与任何一个哲学方向相比较,而只想衡量法律生活自身的需要,这就是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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