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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上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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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13页5272字) 
说明:
[摘要] :罗马法是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产物,买卖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最重要的经济关系。在罗马法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一个与现代民法理论的重大区别就是出卖人只承担移转标的物占有而不是所有权的义务,并基于这种特殊的结构产生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这一制度对后世民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在对现代民法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罗马法上的溯源性研究,拟从要式买卖、要式口约、合意性契约三个方面对罗马法的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进行梳理。

[关键词] 要式买卖 交付 要式口约 合意性契约 追夺担保义务

引言
罗马私法对于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古罗马人以惊人的法学素养在古代社会中创造了近乎完美的私法制度,古罗马的法学家以他们伟大的智慧几乎论述了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所有重大问题。从罗马法中寻找理论渊源和支撑似乎已经成为近现代民法理论研究的一大特点。 也正是由于罗马法在民法历史上的这种重要价值,在研究现代契约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探究罗马法上的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对罗马法现金交易阶段要式物和略式物的买卖以及在合意性买卖契约中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问题分别进行了的探讨,以期能理清罗马法中出卖人追夺担保义务的制度结构,进而能对现代民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目录:
引言1
一、要式买卖与出卖人追夺担保义务1
(一) 要式买卖的基本含义和要件1
(二) 要式买卖中的追夺担保义务2
二、交付和要式口约3
(一) 交付与略式物买卖3
(二) 要式口约在略式物所有权变动中的作用4
三、合意性买卖契约与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构成5
(一) 合意性契约的概念和法律效果5
(二) 移转占有的义务6
(三)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7
四、结论8
参考文献: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家安:《买卖的法律结构》,[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丘汉平:《罗马法》,[M],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古罗马]尤士丁尼著,刘家安译:《买卖契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下册),[M],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巩寿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J],《平原大学学报》,2006年8月,第23卷,第4期,第45-48页。
刘家安:《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Z],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0521/09382574.html
马岩:《论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法中的地位》,[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宋顺喜:《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王宏庆:《古中国与古罗马买卖双方义务的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张淑静:《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


作者点评:
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罗马法的不同阶段,出卖人是否以及买受人通过何种途径使出卖人承担标的物追夺担保义务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罗马法学者现有学术成果的研究和个人的理解,就罗马法中出卖人的追夺担保义务试图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1、罗马法上要式物的所有权必须通过要式买卖移转。从现代法的概念来看,要式买卖属于典型的物权行为。现金交易阶段,要式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和价金所有权同时移转。要式买卖不产生使出卖人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法上的义务。当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时,买受人可以通过对出卖人提起正当权利担保之诉来要求出卖人以两倍返还价金的形式承担追夺担保的义务。
2、与要式物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不同,略式物只需进行交付(需具有正当原因)即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交付本身不能使出卖人承担追夺担保的义务,如果需要这一义务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交付之外另订立要式口约,以要式口约的形式为出卖人设定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可以通过提起要式口约诉,根据要式口约的内容要求出卖人承担追夺担保的义务。
3、与现代法上买卖契约的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结构不同,在合意性买卖契约阶段,罗马法上的出卖人不承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只对物被追夺承担担保责任。当追夺担保义务不再需要专门订立要式口约来实现以后,标的物被真正权利人追夺时,买受人可以通过对出卖人提起购买诉,要求其承担追夺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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