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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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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14页8695字) 
说明:

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有明确争点,固定证据,为庭审作好准备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明显滞后,虽然有一定的改革但并未从根本上构建起适合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程序的主体对于审前程序的推进的控制以及作用的发挥都有重大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分析,以及对不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体设定的比较分析,提出适合我国的审前程序主体模式,并为构建适合我国的审前程序提供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主体 绪论


审前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到开庭前,由案件承办人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在我国未有完整的审前程序,故多把这一阶段的活动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有充分收集信息,整理并固定争点,防止证据突袭,为庭审做好准备并促进和解等。我国目前的审前程序很难充分实现以上目标,对于审前程序的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审前程序的主体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应由谁来作为我国审前程序的主体是重构审前程序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目录:
一 绪论1
二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体以及缺陷分析3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分析3
(二)我国现行法关于审前程序主体的规定及其缺陷4
1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审前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4
2 其它法规规定4
3 我国审前程序的缺陷分析4
(三)我国为重构审前程序所做的改革尝试以及经验教训5
1 重构审前程序所做的改革尝试5
2 经验教训评析6
三 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体设置的建议7
四 在新的主体模式基础上完善我国审前程序9
五 结论11
参考文献13
参考文献: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蔡丽杭,林玮珊.《我国民事审前程序重构之难点与对策》[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4,(7).
孙海林.《论审前程序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的重构》[J].前沿,2004,(10)。
陈权.《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 》[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王柏山等.《辩论式审判方式操作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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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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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童.《“直接开庭”与“审理前准备”之我见》[J].法学评论,1999,(2).
齐树洁,李辉东.《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建构》[J].审判与法,2001,(2).

作者点评:
综上,采用当事人与法官主导相结合的审前程序主体模式并建立一套与之配套的审前程序制度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在制度构建上,既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或者德国的一整套审前程序模式,又不能以不适合我国国情为理由拒绝学习一切先进经验,墨守成规。正如梁治平先生所指出,应将“法律文化”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 ,以传法律文化为出发点,结合现代社会对于民事诉讼的需求,寻找一个平衡点,建立由当事人和法官相结合的审前主体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修改添加具体程序设置,以不断完善我国的审前程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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