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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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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9页13429字) 
说明:
摘 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视角,而揭示三法不同的定位并不意味着将它们之间的分隔绝对化。越是定位的不同越意味着需要交融,越意味着需要互动、互补,越意味着在准确把握三法特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综合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上的作用。通过讨论它们的定位,发挥三法各自的优势,并以彼优势克服己劣势,实现三者交融、互补、互动,这才是根本目的。
  
关键词: 定位 ;交融;互补;互动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进行过一次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在那次讨论中,人们还没有单独提出商法,实际是将民法、商法一起考虑的。由于讨论的大背景缺乏实然的环境,虽然我国已经开始进行改革,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缺乏实践的支撑,使讨论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困难。这次讨论已经过去20 多年,但有太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以下简称“三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当时,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学科学研究恢复时间不长,而这场讨论又来得很快,来不及先讨论研究方法。今天则不同了,学术研究可以从容地进行,探讨一下关于三法定位的研究方法,不仅有必要也具有可能性了。
  无疑,“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 法学作为一种学问,当然有其自己的方法。然而应该指出,法学的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方法不同,它不是离开法学的单纯的方法。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及其思考方式的特征的话,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显然,每种法学方法论事实上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1]3”当然,这里所涉及的方法与法学方法论还不完全相同。后者,多是指导法官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前者,则是泛指研究法学的方法。而本文所讨论的研究方法更多是指前者。
目录:
  一、 从社会关系的结构中认识三法

  二、从比较中定位三法
  
三、从互动、交融中寻找三法关系新的关注点
参考文献:
[1]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M]. 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1.
  [2]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M].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5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221-222.
  [4]小宫隆太郎.日中企业的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6(3):42.
  [5]K.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6]伊夫.居荣.法国商法[M].罗结珍,赵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15. [7]何勤华,魏琼.西方商法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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