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限制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刑罚的溯及力问题,确定合理性原则。立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这项原则在当代中国实践中尚不能完全贯彻。笔者试对此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论述。
关键字 罪刑法定;刑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渊源、作用和意义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它有两层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从罪刑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最先见于1774年美国费城权利宣言,此后通过了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主义思想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并在 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规定“不得制定任何事后法”及 1791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不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英美法中,是在程序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而在大陆国家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被作为实体法原则规定下来的。大陆法国家中最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法国,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明确的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该再回头使用含糊的措辞”。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法国刑法典对罪行法定的有关规定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一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