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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3页3679字)
说明:内容摘要: 对死亡问题的重视可说是人类的本性,这个问题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又有了新的意义。对于患有某些不治之症而生命垂危或濒临死亡的人来说,生与死的边界正在日益变得模糊起来。是用现代科学技术及其有限资源继续维持这类人员的机体的生命(有的人已经脑死亡),还是让其安乐死?生命的量和质的
问题给伦理学带来了新课题。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的量论,生命的质论
今天,安乐死问题已经引起了医学、法律和社会的极大关注,有对之进行重新审视的必要。安乐死与现行法律的不一致并不影响医学、伦理、法学对这一问题的继续探讨。就是说,对安乐死的分析定性当然不能离开现行的法律,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现有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仍有待制定和完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安乐死问题,如果用现有不完善的法律条文去套用安乐死,进行是非定论是不妥的。安乐死是医学问题,是法律问题,但它首先是伦理学问题,应着重进行的是伦理学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安乐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让我们先从安乐死的定义着手,"安乐死"这一概念译自希腊文"Euthamasia"一词,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有人曾给安乐死下过具体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这个概念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良好状态以及达到这种状态的方法,而不是死亡的原因。所以有人认为,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过程呈现一种理想状态,达到舒适和幸福的感觉,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对死者自我感觉状态的改善。
目录: 1.今天,安乐死问题已经引起了医学、法律和社会的极大关注,有对之进行重新审视的必要。
2.在外国,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争取自愿安乐死合法化的团体。
3.上述事实说明安乐死得到多数国人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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