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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摘 要: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环境法走出了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环境法坚持和主导的发展观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是一种能够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的和谐发展理念。
关键词: 消费主义;环境法;价值维度;和谐发展
Abstract:Infatuation with consumerism proves to be the soul of the ideas of modern development. However, both in logic and in practice, the consumerism-oriented development ideas will inevitably trigger a confrontation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nd further serious social alienation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rises. Forsaking narrow consumerist ethics, environmental law cherishes consistence of norms and rules and resists consumerism from the angle of maintaining harmony. The main ideas of development the environment law maintains are coordination, coexistence and harmonious evolution, which indicate a tri-dimensional notion that embodies the value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man and society, and man and egos.
Key Words: consumerism; environmental law; value-dimension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一、消费主义制导的发展理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但人类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当代语境中的发展又是与国际社会中贫富悬殊以及后来的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反思相联系的。
工业革命在开辟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文明的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关于现代性发展的神话,现代性发展理念在没有批判的征程中可谓是一路凯歌。(注:现代性发展理念是惟经济效益是问的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增长是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唯一目标。现代性发展理念认为凡是能够带来经济增长的办法都是可行合理的,经济增长是人类的福利,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与其他社会因素相比,增长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经济奇迹之父”称号的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表述最为典型。他认为经济上的成就是一切的基础,一切社会决策不能损害经济增长,间接损害也不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通过扩大市场需求和生产规模,扩大对自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获取最大的经济增长。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当面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二难问题时,现代性发展理念选择前者,抛弃后者。比如,科斯在谈及河流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时,他认为要解决的问题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是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他还认为要求工厂对排放烟尘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或责令该厂搬出居民区的解决办法并不合适。西方经济学对发展至上的肯定与崇拜,从理论和实证问题分析上都给予了现代性发展理念支撑。前引观点分别参见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64、158、179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1991,179)这个时代以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标志,使人类拥有了叹为观止的物质力量和日新月异的知识财富,人类消费需求的满足一度成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义语。但是,就在人类尽情享受着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硕成果,陶醉于不断得到满足的消费需求的时候却发现,消费的急剧增长固然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的大量耗费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虽然人类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消费活动给人类带来的灾祸似乎并不少于福祉的事实,前所未有地突出了人类消费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
目录: 一、消费主义制导的发展理念
二、环境法发展观的理论解读
三、环境法发展观的三维价值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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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点评:由上可见,文明的进化使个人自由背离了正确的发展方向。消费主义对个人欲望的极大刺激与满足,并不是个人自由彻底解放后的狂欢,而是意义世界坍塌后感性杂多和低层次欲望冲突、沸腾的尴尬,毫无秩序的背后并没有自由,也没有幸福和希望,有的是焦躁、撕裂、痛苦和绝望。自由从字义上说,是摆脱束缚,不被障碍,自主行为,不受控制。这一字义已经隐喻着,自由以限制为前提。“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31],而制度规定的空间就是对自由的限制。
环境法正是从限制人的自由入手,从恢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本真的角度,通过对社会主体包括消费行为在内的各种经济行为的约束和规制来达到对传统发展观的修正,并进而实现对于和谐发展理念的终极关切。面对消费社会人的沉沦,环境法着力拯救人的形象,力图把“人为物役”的异化倾向,把“人是消费机器” 、“人是物质的奴隶”等堕落的非正常形态恢复到人的自我面目。因此,环境法规定的空间必然存在对消费自由的限制,其对良好消费模式的塑造过程,也是对现代人形象的塑造过程。
总之,基于前述价值维度作为洞察的进路来解读环境法发展观的意义,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法绝非只是国家蓄意强加在个人身上的“戒律”,其更为重要的乃是协调个人自由、群体自由与自然生态、社会秩序相互和谐的关键手段。笔者以为,环境法倡导的和谐发展理念,也并不仅仅局限于一种社会发展理论,而是在建构一种新的哲学、新的文化和新的生活方式,实现人类过一种简约、真实、有节制、有德性的幸福生活,并最终达致身心合一、物我两契、人际和谐温馨、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当然,这种本真生存的主体必然是全面发展、内外和谐的本真的人,而造就这种本真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在实践中让人的消费自由处于环境法律制度的限制与调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