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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4页4576字)
说明:[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对知识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开发、转化及保护程度将更为典型地体现当代科技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特质。激励论文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主体的公平感知、行为强化、成就期望等角度探讨了
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
“法律是功能性的”。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而且,知识产权法的功能也在不断地发生嬗变,正如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和日臻完善的过程也正是从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者的制裁开始逐步向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和运用主体的激励演化的过程,知识产权法的制裁功能将逐渐减弱,而激励功能则日益凸现。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着力点的变迁说明了这一点。同样,我国要实施“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必然要重视并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保障科技人员的基本的特定权益,提升科技人员的精神状态,挖掘科技人员的智慧潜能。
一、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蕴涵
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干预,如果法律对人的行为不能产生影响那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应该说法律是功利性的,而且这种功利性体现于具体而实在的社会现实当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同样是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干预,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一种积极的推动作用,激励的目的是挖掘知识创造主体的智力潜能,使其创造出更为丰富的知识(科技)成果(这一功能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二是鼓励知识产权的应用主体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过程中有更多的突破,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对社会进步的价值延伸。要阐明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首先要弄清激励(motivation)的涵义。从表层意义来说,激励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至于什么是积极性,则涉及更深层的
问题。在人们一切行动的背后,一定有其如此行动的激励,说明激励就是为行为提供的动机,无论是积极的劝诱、消极的制裁,还是努力营造一种“精神风气”,其目的都是影响人的行为,并使人的行为朝向预期的目标。激励较为抽象,通过观察激励所导致的行为,人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关于激励的假说。譬如弗鲁姆把激励定义为对个人及低层组织就其自愿行为所作的选择进行控制的过程;爱特金森认为激励是对方向、活力和行为持久性的直接影响;沙托认为激励是“被人们所感知的从而导致朝着某个特定的方向或者为完成某个目标而采取行动的驱动力和紧张状态。”从诱因和强化的观点看,激励是一种外在适宜刺激,是将外部适当刺激(诱因)转化为内部心理动力,从而强化人的行为。还有人说:“激励就是在人的前面放一大块金坨子,后面放一只老虎。跑得快的得金坨子,跑得慢的被老虎吃掉。”这个定义有些夸张,但与科技人员的工作性质较为契合,正好说明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科技竞争是十分残酷的。
目录:一、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蕴涵
二、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特质
三、知识产权法激励功能的发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