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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民族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度,而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论文历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根基和力量的源泉,也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基石。虽然当代全球文化受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呈现融合的势头,但其发展的目标应是多元化而非一元化,一元化的结局必然是思想认识的单一,其恶果将表现为僵化和无创新。人们在质疑保护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的必要性的时候,常会援引自然界的优胜劣汰法则:文化或传统也是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生长或消亡的,应顺其自然而不是动用公共资源去保护。其实这种保护传统文化的必要性观点与保护珍稀物种的必要性是十分相近的,而早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之前,人类对保护濒危物种已达成了共识:我们显然不会让大熊猫自生自灭。CBD的出现更充分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不容忽视。同样,在文化领域,只有那些拥有自己特殊“基因”的本土文化才具有无可取代的价值,在世界文化发展中占一席之地。换句话说,越是民的,就越是世界的;人们更愿意接触有独特风格和文化底蕴的产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族民间文化领域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保护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至今没有进行过任何的修改,这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发展来说,其滞后性已经十分明显。200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公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明确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立法计划之中。笔者从对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论文保护的角度,提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的构想。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将民间传统文化定义为:“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10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1]由此,我们可以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不特定性。随着历史的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经由世代相传、不断地加工、修改,融入了每一次“再加工再创作”人的智慧和构思,这样慢慢经过整理和演绎,形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族群的群体作品。
2·内容的复杂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由于其表现形式的多种多样决定了它有相当庞杂的内容。那么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必然存在难度。时,在确定哪些内容属于公有领域从而不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分情况来进行判定。
3·时间的连续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其生,经过世代的演绎、累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岁月。同时,它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的。那么对它的保护期限问题,笔者认为也不适宜用一般的有期限的保护方式,避免对传统文化的未来传承与发展造成阻碍。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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