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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特征分析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发布时间: 09/12/04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客户问题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主要问题。唐后期以来,门阀士族日趋没落,部曲、佃客制逐步为租佃制所代替,客户摆脱了私属的地位,正逐步取得良人的地位。宋袭前制,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大为减轻,开始向半自耕农、自耕农转化。但其有别于前代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特点——两重性、不稳定性和短暂性、程度差异性等却是反映这一阶层身份、地位的主体内容所在。

  【论文关键词】宋代  客户  依附关系  特点

  客户在宋代的人口构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他们“输气力为主户耕凿而已,则其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1]这种低下的经济地位决定了这些无以自业的客户必然要遭受地主残酷的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

  一

  客户,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受剥削阶层,他们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改变着自己与封建主的依附关系。早在西晋时期,占田制和给客制互为表里。据《晋书·食货志》载,西晋品官按等级占田,同时“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客户常由政府按等级赏赐,高下有别,并“皆注家籍”,作为王公贵族的私属而听其支配。北魏虽然普遍实行“计口授田”,但仍分配给公卿们“租牛客户”,供其役使。唐代在均田制时期,品官们也分别占有定量的“课户”、“庄户”、“俸户”、“柴炭户”等。这些客户“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取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2]这反映了当时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客户与部曲所受人身束缚的严重性。总之,魏晋至唐前期的“佃客”与“客户”是国家赐给公卿俸禄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封建地主的私属;是国家农奴制下的一种人丁分配制度,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十分相似。

  唐后期以来,均田制瓦解后,土地私有制迅猛发展,兼并的浪潮无情地吞没了大批自耕农的生产资料,迫使其离乡背井,成为寄人篱下的“浮客”或“客户”。按唐代的户籍管理法,“客户若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减一半。”[3]客户分配制度暂告结束。客户开始自己去谋生存的条件和场所,法律上承认其独立地位。《五代会要》卷二十 《县令下》载,后晋天福八年(943)三月的敕令云:“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可见浮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为正户的实例。唐后期以来,门阀士族日趋没落,部曲、佃客制逐步为租佃制所代替,客户摆脱了私属的地位,正逐步取得良人的地位。宋袭前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熙宁三年(1070)八月戊寅条这样记载:“近世之民,离乡轻家,东西南北,转徙四方,固不以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表明了宋代客户不仅可以四处迁移,而且定居一年以后即可编入户籍。

  正由于客户有独立户籍,所以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朝廷统计户口数字常将主、客分别统计。宋代的客户是相对于主户而言的。而划分这两类户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无土地,二是要不要缴纳赋税。如果民户占有土地,负担两税,就是主户;而不占有土地,需“佃人之田,居人之地”的民户就是客户。正如石介在《石徂徕文集》中所说“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实际上,这种客户在宋代总户数中所占比例相当大。据梁方仲先生的《中国历代户口、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王兴文(1964—),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温州师范学院历史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经济史和科技史。

  《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计1980年版)第126页“北宋主客户数及客户户口数的比重”一表可以看出:宋代客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重大体是在41.7%——30.4%之间,并且大致呈下降趋势,熙宁年间降至最低点只有30.4%,直至南宋初年,才大致恢复。这是客户人身依附关系松驰的一个重要反映,也是其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因为这表明随着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使得客户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向主户转变成为可能,从而导致客户比重的降低。总之,宋代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继承了前代的发展,总的趋势则是在曲折地、蹒跚地向减轻的道路上前进的

  二    宋代客户的处境比历代的徒附、部曲、佃客、庄客要好得多,人身依附关系也大为减轻。且体现着许多不同前代的特点。

  一、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两重性。

  宋代在编造户籍的时候,把客户也编入户籍,和主户一样皆为编户齐民,这表明客户身份在宋时的提高,被视为客户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的标志。然而宋政府将客户独立置籍的用意有三点:第一、客户是力役的主要承担者;第二、客户虽不纳田赋,但亦是“丁口之赋”的承担对象;第三、客户是重要的兵源。这一问题早有人论及,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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