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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来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其中民族学生高考优惠招生政策是主要内容之一,其实施持续稳定、规模与力度大,对加速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民族学生高考优惠录取政策已成为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子女接受教育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之一,成为实现民族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培养民族高级人才的重要途径。今天,在我国高校持续扩招的背景下,回顾和思考这一政策,是有必要的。
建国伊始,党和国家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培养,并根据民族教育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大学生培养的政策和措施。这一时期的优惠招生政策主要体现在“照顾录取”和“优先录取”两个方面。1950年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假招考新生的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高校招生应对民族学生实行“照顾录取”的优惠政策。1956年高等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宜》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学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后可优先录取”。1962年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再一次政策上规定: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校和一般高校,仍然实行“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这一时期,我国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积极贯彻了党和国家的规定与要求。如民族考生只要考试成绩达到般高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就实行优先录取;对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考生可免考外国语;高考成绩差的考生,经过一年的文化补习并及格后,可从宽录取。为了照顾长期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学生入学的要求,在具体办法上,国家规定:只要他们的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估计能够听懂讲课,则予以优先录取。
文革结束后,高校开始恢复招生,随即恢复了过去民族大学生优惠招生政策。与过去优先录取政策不同的是,录取政策主要体现在“降分录取”和“按比例录取”两个方
面。1978年恢复高考初期,国家规定:高校招生对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民族考生,可适当放宽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由此开始,国家对民族大学生实行了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198084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高考招生,应对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此后,我国地方政府开始对民族考生单独规定录取分数线。为了解决民族考生在内地高校学习困难的问题, 1980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开始在重点高等学校设置少数民族班。1983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中规定:民族班分成预科、专科和本科三种,预科班制1—2年,可适当降分录取新生。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这使得我国高校民族学生优惠招生政策开始具有了法律依据。
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国家和中央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民族学生,继续办好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高等学校招生,对民族考生仍需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分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多为少数民族培养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人才。”为了贯彻《意见》精神,教育部决定,从1992年秋起,在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汉语言文学专业进行试点工作。招收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陕西的民族青年入校学习。1993年2月颁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每年都要将一定数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吸收到高等学校学习,为各地培养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后备干部和跨世纪的建设骨干。高等学校在招生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分录取相结合的办法,使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有适当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