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官员与吏员是官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由最高统治者直接任命,后者由各级官员自行聘用。吏
员制度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萌芽于先秦时期。从任命方式来看,吏员制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府、史、胥、徒制度;从职能来看,吏员制度
与先秦史官制度之间有内在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吏员;起源;任命;职能
吏员,秦汉时期一般称掾史、掾属、属吏或掾吏等,宋以后则称胥吏。在中国古代官僚队伍中,吏员处于最下层,但又是各级国家机关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吏员制是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先秦时期,吏员制就已经萌芽并初步发展,本文即拟从吏员的任命方式与吏员的职责两个方面就吏员制度起源的一些问题进行考释。
官与吏的区别,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官,吏事君也。”“吏。治人者也。”许慎主要是按其职能、性质来区分官与吏的,但他的这种区分方法并不清楚,标准也不科学,吏之职责为“治人”,官之职责又何尝不是以治人为目的?那么,吏员与官员之间的区别究竟何在?多数学者通常以俸秩作为区分官与吏的标准,秦汉以俸禄的计量单位——石来作为官吏秩位、品级之标准。其官秩自万石至斗食约二十个等级。一般认为百石及百石以下的行政人员为吏,二百石及二百石以上的则为官。因此,吏往往又称百石小吏(当然,百石以下的斗食之类亦称吏)。秦汉时期二百石确实为整个官僚队伍的一大分水岭,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之不同。其印绶即是不同的,二百石以上有印绶。《汉书?百官公卿表》日:“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颜师古注引《汉旧仪》云:“六百石、四百石至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鼻钮,文日印……而刻文云某官之印。”二百石以上之官印皆日“通官印”,这种印加盖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百石及百石以下之印则为“半通”、“半章”印,皆青绀绶,加盖这种印章的文书似乎无法律效力。其次,他们在出行时的仪仗亦有本质区别。二百石以上人员出行有仪仗、导从,《后汉书?舆服志》云:“车前伍伯(即导从人员),公八人,中二千石、二千石、六百石皆四人,自四百石以下至二百石皆二人。”而二百石及其以下人员出行就没有仪仗、导从。由此可见,二百石确实为官僚队伍的一个重要临界点。卜宪群先生还以汉代卖官爵之下限为二百石以佐证之。[1]卜先生据此认定,吏与官的区分标准为俸禄,即二百石,其上者为官,其下者为吏。
卜宪群先生及其他诸多学者的这种区分方法无疑具有较充分的根据,然而此种标准也有一些问题,即有些显然属于吏范畴的人员秩禄并非仅限于百石,如汉代京兆尹卒史秩二百石,但仍属吏。公府掾秩禄可达四百石,王莽为大将军时其掾属俸秩最高为六百石,然而这些掾属、卒史依然不能归人官员之列,因此该分类方法亦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任命标准是官与吏的根本区别,由君主任命者便为官,由各级长官自行辟除者则为吏。这种区分方法比以俸禄区分似乎更为明确,而且,秦汉时人亦多以此种标准对官与吏加以区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日:“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县为秦汉时最低一级行政区划,其长官县令(或县长)毫无疑问均为国家正式官员,其下丞尉所谓“命卿”者,取自古义,“命卿”即为天子所命之意,因此属于官,其下各级掾史非“命卿”,则不是官而属于吏。很显然,时人也是以任命方式作为区分官与吏的标准的。《后汉书?百官志》本注云:“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说有秩比“命士”,只是相当于“命士”之意,仍不能算真正的“命士”,即不能作为正式的官员。为什么“上言之”之掾史不算是官员呢?关键在于其任命方式仍为辟除,“上言之”乃是皇权对行政官员权力的一种侵蚀与剥夺,是不合制度的,因此后来不再由“上言之”。汉初之状况,乃属于一种特殊形势下的一种例外,并不妨碍我们把任命作为区分官、吏标准的方法。
至此,我们对吏的界定已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即君主任命者为官,长吏自行辟除者为吏。汉代以后官僚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就是按照这一原则来进行的,尽管不同时期的称谓和地位有变化,但区分官与吏的根本标准都是君主任命与长官聘用。当然,吏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一些高级吏员由长官聘用外,其他许多低级吏员,尤其是许多以体力劳动为主的那些职务,往往与劳役联系在一起,具有职役的性质,但也属于吏的范畴,即所谓吏役,属于吏员的下层。
弄清了吏员与官员的区别,我们再来探讨其起源问题。从理论上说,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在国家事务管理中便应有吏了。换言之,吏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国家政权的其他官僚队伍同时产生的,正如清人陈宏谋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