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奴隶制度下,各级贵族所任命的家臣中,有一些可能是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奴隶,他们的社会身份也决定了与后世之吏不属于一个阶层。《周礼》中记载的在官府中服役的人员种类、名目繁多,除与文书、律令打交道的府、史、胥、徒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名目,多与文书无关,如前面所列举的肆长、舞者、神士、虎士、狂夫、圉人、罪隶等,还有诸如场人、廪人、虞人、牧人、封人、行人、舌人、侯人等,这些人虽然同在官府服役,但地位是不同的,有的身份可能为奴隶,有的可能是“在官庶人”,他们的职责颇与后世的吏役较为接近,可以看作是后世吏役的前身。当然,要将严格意义上的吏与吏役、职役完全区分开,也是一件很难的事,非唯先秦如此,在秦汉以后行政体制中,二者有时也是很难截然相分的。
以上我们从吏员任命方式出发,初步探讨了先秦吏员制的起源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把后世之吏与先秦之吏一一对应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战国、秦汉以后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结构,与周代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职官制度是建立在新的社会基础之上的,所以将其任何制度完全与周代比附,都是机械的、不科学的。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发生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旧制度日益瓦解,新制度逐渐登上历史舞台,集权、专制的官僚体制逐步取代了以血缘为基础的世袭分封制,吏员制亦呈现出新的特点,后世之吏胥制至此才真正形成。
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已提及吏的职责问题。这种职责虽然不能作为区别官与吏的标准,但从其职掌进行进一步分析仍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我们多方位、多角度地对早期吏胥制度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对吏的起源问题作一些补充性的研究。我们知道,在中国二千余年的官僚体制中,吏员最基本的一项职责就是与案牍、簿书等文书打交道,所谓的“守簿书,定期会”、“职簿书,听诉讼”等都是针对各级吏员而言的(当然,吏的具体职责远不止此),从秦汉至明清,无不如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秦汉及其以后的吏与先秦史官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为周代史官的基本职责主要也是文书、簿籍之类的文牍工作,与后世之吏员颇为相类。
“史”字出现甚早,甲骨文中已有此字,先秦史籍中以“史”命名的职官名目很多,有卜史、筮史、大史、内史、御史、中史、史正、书史等,也有单独使用者,如《尚书?金滕》篇中有“史乃册”的记载,《国语?周语》载:“故天子听政……史献书。”《仪礼?聘礼》载:“史执书。”这方面的例证还有许多,无需赘举。至于史之最初含义,历来争议颇大,但无论史官之源起如何,其职责确实与文书、律令密切相关,如《尚书?多士》称:“惟殷先人,有典有册。”政府中起草、保存这些典册的人称作册,又叫内史。可见,掌管官府之典册确为早期史官之重要职责。周代史料中,这方面的记载很多,阎步克先生在其《史官主书主法之责与官僚政治之演生》口]一文中已有精辟的论述,笔者完全赞同阎先生的这种观点。朱希祖先生在其《中国史学通论》一书中总结早期史官之责任时说:“周官五史,大抵皆为掌管册籍起草文书之人,无为历史官者。唯五史如后世之秘书及秘书长,为高等之书记;府史之史则为下级书记耳。”[4]从朱先生的论述来看,周代的各种史官地位虽不相同,但其职掌并无根本区别,其高级史官主要为君主服务,低级史官则为各级政府服务。从这个意义来说,低级史官实为后世吏员之前身,金毓黻先生亦持此种观点,他说:“史之初职,专掌管文书及起草文书,略如后代官府之掾吏。”
另外,明律令、听诉讼亦是后世吏员之基本职责。秦汉之时,各级政府中均设决曹掾、理曹掾,至明清时仍设有刑名之吏,吏员主法之责,未尝中断。先秦史官典掌“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就对整个社会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律令的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不仅来源于各项制度,同时又是各项制度的具体化。周代史官典掌制度是没有问题的,如《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载有“楚子使问诸周太史”的记载。之所以问诸史官,就在于史官负责管理国家的典章制度。与典章制度相联系的律令法规,也由史官执掌。因此,先秦史官又是后世法吏的前身,清代学者章学诚已发现了这种联系,他说:“府史之史,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