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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法律文化特征分析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儒家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制度和文化特征,其内在精神和实体价值取向在世界法律文化中独树一帜,在外部表现形式、内在价值取向和动态发展历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当前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思考,这里将儒家法律文化的整体特征主要归纳总结为“无讼是求,以和为贵”“德主刑辅,天人合一”及“以民为本,礼法结合”三个方面。
(一)无讼是求,以和为贵
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智、信”,它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中和”,即“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儒家法律文化则汲取儒家思想,注重和谐,排斥竞争;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耻辱,在此影响下,“无讼”是其最理想的社会状态。“无讼是求,以和为贵”成为儒家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针对诉讼言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认为诉讼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这与其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天下为公”思想背道而驰。因不主张诉讼,且诉讼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加之“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的价值取向,造成“讼师”职业也历来受人鄙弃,社会地位低下。并且各朝各代都制定法律对“兴讼”“滋讼”“聚讼”及“讼棍”等进行惩罚。因此,对“无讼”的推崇必然导致“贱讼”观念的形成,而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畏讼”,可以认为它是“无讼”价值观取向引导下的必然产物。
(二)德主刑辅,天人合一
儒家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是以“礼”和“仁”为核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德主刑辅”的原则,“德主刑辅,天人合一”正是儒家法律文化特征的精辟概括。孔子、孟子主张“性本善”,“为政以礼”,提倡道德教育,以理服人。[战国时期的荀子则主张“性本恶”,“隆礼至法”,强调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汉代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综合了法、道、阴阳等诸家学说,建立了完整的儒家学说体系,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被统治者采纳,从此,“外儒内法”的正统的法律思想得以确立。此外,他还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中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学说,以《春秋》“微言大义”为准则实行“论心定罪”,主张“《春秋》决狱”,秋冬行刑。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继承了思孟学派和阴阳家邹衍的学说,将它发展得十分精致。自此,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
(三)以民为本,礼法结合
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为对“民”的“关注”和“重视”,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主张实行“德治”“仁政”。儒家民本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主张统治者应当顺应民意、实行仁政。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修道以仁”,由此可见,孔子心目中的直人当然是心存仁义遵守礼法的。孟子在《孟子•尽心下》则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主张,把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的学说,在对待君民关系上,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受历史的局限性,他们的主张虽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其民本法律思想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儒家“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在唐代发挥到极致,“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相互渗透、水乳交融,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显著特征。其中,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条文,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也结束了汉代以来“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理念。
二、儒家法律文化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
反思儒家法律文化的特征及价值取向,其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共同影响着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面临儒家法律文化的承传与创新及儒家法律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矛盾困境,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社会要求是不适应的,但是,中国古代法制中也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刻思考、挖掘和运用的东西,研究儒家法律文化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对于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打破“法律万能”论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法律万能”的论调悄然降临,这种论调无疑是不利于当今法制建设完善的。法律不是万能之器,因此国家法制建设应该遵循德、法并用,实行综合治理。自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许多民族救亡运动把斗争矛头直指儒家文化,认为儒家文化禁锢人们思想。“五•四时期”,随着“科学”“民主”思想的传入,更是提出了“打倒孔家店”的口号,现当代西式民主法治观念曾一度甚嚣尘上,“法律万能论”也曾风靡一时。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因现实社会复杂多变,它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有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如滞后性,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下等。此外,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有着自身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少讼”“厌讼”观念及“礼法结合”思想影响至今,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式的法治。因此,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应走出法律“万能误区”,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结合实际国情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吸收我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也要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法律成果,建设中国特色法制。
(二)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建设和谐社会
儒家道德法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也带来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是加强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补充。和谐社会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显然,这些内容是和中国传统儒家优秀文化一脉相承的。如,诚信友爱的内涵就是仁、义、礼、智、信等儒家学说的主要内容。孔子说“政者,正也”,意思就是说统治者要实施“仁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孟子曾提出“舍身取义”之说,千百年来被人传颂不衰。再如,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但它也是儒家法律思想的要义之一。孔子主张“以礼治国”,用“礼”来维护社会秩序。《礼记•乐记》记载:“礼者,天地之序也;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记•仲尼燕居》中言曰:“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可见,这些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理念等儒家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三)繁荣发展特色文化,促进儒家法律文化走向世界
胡锦涛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一个缺失和忽视自己文化的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不能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国家也不可能繁荣富强、兴旺发达。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大,中国逐步了解世界,世界也慢慢了解中国。在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儒家法律文化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应大力弘扬,尤其要注重对中国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讲解与传授。当前的“汉语热”正流行于世界,孔子学院分布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并在蓬勃发展,表明中国文化影响力正在逐步提升。需要提及的是,我们所宣扬的儒家法律文化应该是全面的儒家文化,只有这样,才能让世界真正地了解中国文化,真正懂得中国的法律文化。
作者:秦志强 单位:上海大学 法学院
儒家法律文化探究与体会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