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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妇女是“少数民族”和“妇女”双中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约为10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98%,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的50%为妇女,她们的权益状况理应为社会所关注。因此从权益保障的视角出发,少数民族妇女不仅应分别享有对“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双重保护,而且最为民族论文更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群体享有特别的国内法保护和政策倾斜保护。
2006年10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两家单位共同参与执行的“中国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研”项目启动,作为项目组负责人之一的笔者与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郭建梅、李莹等专家先后多次前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的金秀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昭平县、荔浦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市,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10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进行调研,深入到20多个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瑶族、壮族、蒙古族、朝鲜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等少数民族聚居村寨,开展了关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首次大规模访谈和田园调查。
调研组直接访谈了200多名少数民族妇女,召开了10多次由基层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直接了解了当地少数民族妇女的身体健康状况、土地承包权、继承权、婚俗、婚姻家庭状况、家庭暴力、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状况、参政议政状况等情况。
调研组还在调研中下发了2000份有关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调查问卷;随后的2007年1月,5调研组还组织了中央民族大学的30个各民族学生带着近3000份调查问卷,再次对全国30个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情况展开了范围更大、更深入的问卷调查。
通过反馈的调查问卷统计来看,接受调查的少数民族妇女大部分都处于已婚状态,初中学历的人数最多,然后依次是小学、高中和专科学历;民族管理论文在职业一栏中,农民占了51·84%,其后分别是个体经营、公务员、无业和其他。具体调查结果是:
1·在社会保障权方面,有30·76%的妇女选择当地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能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但是也有42·45%和15·16%的妇女分别选择了其主要是靠子女与亲戚帮助和得不到政府、社会的帮助。
2·在财产权方面, 46·76%的少数民族妇女选择了当地妇女离婚后不能够分得原婆家的土地承包权, 13·03%的少数民族妇女选择了法院判决应分给,但执行不了; 13·47%的妇女选择了出嫁后其责任田、口粮田是娘家的,婆家的没分到;还有44·71%和11·08%的妇女分别选择了娘家的田收回而分得婆家的田以及娘家婆家都分有,最后还有11·92%的妇女选择了两边都没有分得这一选项。在当地出嫁妇女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一问中, 39·42%和39·08%的妇女分别选了可以和不可以,另外还有17·01%的妇女选择了不应该继承这一选项。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 31·06%的妇女选择了平均分割, 36·11%的妇女选择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有9·26%和13·51%的妇女分别选择了男方分得住房和男方多分这两项。
3·在家庭暴力方面,选择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和偶尔遭遇家庭暴力的分别占8·25%和27·79%。
4·在教育权方面, 79·64%的妇女选择了当地女孩能够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66·88%的妇女选择了当地女孩能够与男孩平等地上高中大学。
5·在参政议政权方面, 41·20%的妇女选择了妇女对本村自治事项的讨论、决定意见能够被采纳,有32·64%的妇女选择的是一些事项能够参与且意见被采纳、重大事项则不允许参与;在当地是否有对少数民族妇女进行特别保护和照顾的法规或政策一问中,有28·73%的妇女选择了有,但同时又有27·86%和36·38%的妇女选择了很少和没有这一选项。
6·在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平均结婚年龄方面,64·27%的妇女选择了20~22岁之间, 23~25和20岁以下的分别占3·75%和4·56%,还26·91%的妇女未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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