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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特征分析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发布时间: 09/12/04
。总之,封建国家对客户既存在政治强制,又存在经济剥削。

  从宏观上分析,宋代的客户已经获得了迁徙权,已不属于某一地主,表明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但他们受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仍不能完全摆脱地主阶级,逸出农民的阶级范畴。相反,他们仍隶属于整个地主阶级。宋朝建立后,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因之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封建地主所有制得到很大的发展,私家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并普遍采用租佃制的方式对客户进行剥削。在封建租佃制下,宋代的客户有了迁移的自由。“(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诸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者,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州县论详。”[4]由此可见,客户只有在契约期内,才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没有迁徙的自由。而一旦契约期满,客户就去往自由了。正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7中王岩叟在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四月的奏疏中所言:“富民如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这些自由的取得,使得客户同地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表明这些客户已经向半农奴或非农奴的地位转化。当地主“一失抚存”时,客户就会弃之而去,还可以自由的从地主阶级群体中寻求他所中意的一个并与之建立租佃关系。这些客户看似自由,被称为“任意租佃户”,实质上他们无时无刻不受着租佃契约关系的束缚,并始终处于被压迫和奴役的状态,这就是经济关系无言强制的结果。

  总之,在宋代客户摆脱了封建地主的私属地位,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但他们仍得依附于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

  二、             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不稳定性和短暂性。

  租佃关系的前提是地主对土地的占有,而宋代的土地则空前活跃地出现在商品流通领域,素有“千年田换八百主”之说。土地实卖不是宋代开始的,但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私有权通过买卖发生转移,却是宋代频繁出现的经济现象。社会实际生活表明,土地买卖越来越成为土兼并或土地集中的重要方式。在货币力量的冲击下,土地变成了商品,卷入了流通领域;并且随着土地买卖的频繁,土地转移也加剧了。“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5]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宋人日益频繁的土地买卖中,出卖自己土地的固然是那些不多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但官僚士大夫阶层,即使是身为公卿的大官僚,也会因各种政治原因,被籍没田产,或因其子孙的恣意挥霍而不断地投入到市场中。在土地转移急剧的情况下,贫富之间的变换也因而急剧起来。士大夫谢逸在《溪堂集·黄君墓志铭》中曾指出:“余自识事以后四十年矣,见乡闾之间,曩之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

  由于贫富之间变换的加剧,地主阶级浮沉升降因而也加剧了。地主阶级结构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翻阅一下宋人传记即知,累世不衰的大地主为数不多,重臣名相之家也往往数代而微。如:王安石晚年,私田所剩已无几。死后不数十年,其后裔又将宣城和芜湖的土地出卖,后由灾民府收买建为“御庄”。蔡京、童贯等人失势后被抄家,数十万亩土地一朝籍为国有,原来的客户及部分奴仆自然与之解除了依附关系,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佃户或其他私人地主的客户。任何地主的破产,都有将终止与原客户的租佃契约关系。虽然具体的某个地主的沉沦不等于整个地主阶级的消灭,但地主阶级构成成份在“贫富无定势”,“富儿更替做”的情况下发生了不断改变,从而却导致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日趋松驰。累世为奴的佃户也相对减少。

  同时租佃契约本身并不是无限期的法律文书。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宋代完整的租佃契约用来作为租佃时间长短的史证,但从上面我们提到的天圣五年的诏令中可见,客户可以把每个从种到收的生产季节作为一个租佃时间单位,完成一个生产季节后,法律上享有解除租佃关系的主动权,证明客户的依附关系具有短暂性。

  三、客户人身依附的程度差异性。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以及宋代客户总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宋代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相对减轻。但由于宋代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当江南广大地区的客户已向自由民迈进;而川峡一带,即以夔州路为中心,包括利州路、梓州路以及成都府路和荆湖北路的一些地区,(亦今之四川、贵州,包括湖南、湖北的西部地区)统称为夔峡诸路,由于这些地区地处崇山峻岭,经济落后,客户仍处于农奴的地位。

  在夔峡诸路,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是,靠租种别人土为生的无地农民——客户占当地户口的比数很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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