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户(户)
客 户(户)
总 户 数
客户占总户数的百分比%
夔 州 路
75,453
178,908
254,361
70%
利 州 路
179,835
122,156
301,991
40%
梓 州 路
248,481
229,690
478,171
48%
成都府路
574,630
196,903
771,533
26%
荆湖北路
350,593
238,709
589,302
41%
资料来源: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40—147页,上海人民出版计1980年版
夔峡诸路除成都府路客户比数低于全国客户总比数(30.4—37.9%),与生产发达的两浙、江东等路相差不大外,其余四路所占比数均高于全国客户总比数,夔州路则高达70%,居全国首位。一般说,在宋代,生产越是落后的地区,客户所占比数就越大;生产较发达的地区,客户所占比数就越小。那么在生产力落后,多客户的夔峡诸路,其生产关系又如何呢?客户仍世代相承,“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6]同时客户随男典卖,称为随田佃客,“陕州路,……管下民户,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卖,不立年分,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佃客。”[7]很显然,这种经济关系与魏晋隋唐以来世族豪强同部曲、佃客给成的隶属关系是一脉相承的,是前代的继续。
以峡州为中心的一条南北线的右侧或者东侧,即广大的东方诸路的客户也取得良民的资格。“窃见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夔峡诸路)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8]这里虽描述的是元初的情况,但也是宋代生产关系的延续。显见宋代各地客户人身依附程度的差异。
总之,宋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基本情况是,以淮水为界,北不如南;以峡州为中心的一条南北线,西不如东;而这种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使得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程度也各有差异。东南诸路,客户是地主的雇佣而非其私属,不能任意迫害。所以他们已由原来部曲,农奴的身份向半农奴、非农奴地位转化。而夔峡诸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限制,保留了大量魏晋隋唐时期历史的遗存。
三
战国以降,土私有制下的自耕农就不断的分化,绝大多数的无地农民则变成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有的还成为农奴。史载的“宾萌”——“庸客”——“庸耕”——束缚在土地上的“客”或“徒附。它的每一个步骤都有表明人身依附关系的加深,从经济上依附外的强制关系。
直至均田制崩溃之后,租庸调制也无法延续了。因此唐政府于大历十四年(780)实行了两税法。征收赋税的标准由租庸调制的以“丁”“户”为准,两税法以产业为准,这反映了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向松驰一面转化。这种关系到了宋代比前代更为松驰。这一客观现实根源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因为客户不仅是农业上的直接生产者,也是手工业劳动者的主要来源,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迁徙条件的放松,就为各种行业输送了大量的劳动力,对农业、手工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都有起了推动作用。宋代是以土私有制为主体,广泛存在的客户阶层已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支配自己,他们中间多数去租佃官私土地,转化为契约下的依附佃农,有些人尚处于实质上的农奴地位,还有一部分是没有固定职业的“流民”或自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