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文学论文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 我国民族立法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我国民族立法体制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推行,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边防,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族立法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生活系统的各个方面。除了中央制定的基本法规外,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根据不同地域的情况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立法体制已经形成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我们对有权从事民族立法活动的国家机构职责的分析,我国民族立法体制为:1·《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修改宪法中有关民族事务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或在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制定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或在其他行政法规中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条款;4·国务院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部门规章或在其他部门规章中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条款;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条款;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条款; 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条款;8·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 ·23·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条款;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本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民族法律体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是民族法规制定的依据;同时,根据《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我国现行民族立法体制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我国民族立法体制遵循国家统一的立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如权限划分的层次和范围等;另一方面,我国民族立法体制,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含有下级立法主体有权依照《立法法》第66条第2 款规定变通上级立法主体的立法内容的规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也就是说,自治州、自治县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而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这就给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立法行为很大的灵活性。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