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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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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21页11604字) 
说明:

摘要: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最初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在收购过程中坚定的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代企业制度下强化管理层约束机制为基本原则。
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取得控股权就必然会触及全面强制要约收购,而使得大量收购人用两个或多个“非关联公司”来同时收购目标公司,以求规避全面强制要约收购,由此滋生了大量内幕交易,违背了“三公”原则。我国实施要约收购制度,尤其是全面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给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变动时自由退出的选择权。但实际上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新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总体利益基本一致,没有理由也无任何实证结果认为新控股股东会不利于目标公司。新控股股东并不希望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仅仅希望取得其控制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探究要约收购制度的性质,原则,以及在现实中的实践具有了极大的意义。

关键词:要约收购的概念;基本原则;制度结构与内容;制度现状

Abstract
Tender offer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in the law systems,originating in the 1950s in England.It aims at that strongly defending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mostly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which intensifies restraint mechanism of manage ranks in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s as basic principles.
Among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once purchasing persons getting the rights of controlling stock must get touch of tender offer system about all round about,therefore a great number of purchasing persons will take the name of two or two more non- related companies purchasing the target companies in order to avoid negotiating purchase system about all round about and it multiplied inside exchange,which broke the “three pubilc”rules. Our country carry on the tender offer system especially forcing negotiating tender offer sysmtem about all round about is mainly for the choice that liberty alterated rights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withdrawing.However,as a matter of fact, new controlling share holders’interests is according with the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as a whole.There are no reasons and proven outcomes regarding the new controlling share holders will do harm to the target companies.
All in all ,in the realistic practice, it has great meaning that demonstrating the nature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tender offer.
Key words: the concept of tender offer;basic principle;the construction and content of system;present situation of system

引言
中国石化于2006年2月15日召开董事会,宣布斥资143亿元人民币以现金要约的方式收购旗下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4家A股上市子公司的全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要约收购进程于3月8日全面启动。根据中国石化公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流通股的价格分别为10.18元/股、13.95元/股、12.12元/股、10.30元/股。

目录:
摘 要III
AbstractIV
引 言1
一、要约收购的概述2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 .2
1.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2
2.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2
3.研究要约收购的意义3
(二)各国要约收购类型3
1.英国的要约收购制度.4
2.美国的要约收购制度..4
3.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5
(三)关于我国要约收购的立法5
二、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6
(一)股东平等原则..6
(二)信息披露原则..6
1.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6
2.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7
3.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7
四、要约收购的程序8
(一)持股情况披露.8
(二)制备文书..8
(三)公告收购要约.8
(四)豁免事项..9
(五)收购9
五、我国要约收购的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10
(一)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10
(二)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11
1.股权问题11
2.信息披露问题..11

3.垄断问题.11
结 论13
参考文献16
致 谢17
参考文献:
新华网.中国石化成功收购4家子公司[Z].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4/05/content_4388050.ht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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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马向红.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J]. 财经论丛. 2002.
[16]东方高圣投资顾问公司.并购革命[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17]徐杰.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点评:
论公司要约收购
鉴于以上所介绍的我国公司收购市场的基本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保持市场高效率,健康积极的运作。
(一)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
公司收购的活动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立法与实践中的难点,也是立法的目的所在。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到对于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建立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当董事会无法做出公司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否起诉的集体决议或集体决议不起诉时,董事会中持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可以单独行使职权决定提起代位诉讼;集团诉讼不仅是单独诉讼的合并或共同诉讼的特殊形式,而是专门救济群体性纠纷的独立的当事人代表诉讼制度。除了救济群体单个利益损害,集团诉讼更成为以刺激个人诉讼动因来实现一定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手段;对被严重非法损害的小股东进行救济性补偿。从证券保障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其进行先期救济性补偿,再依法追究损害者的法律责任。
2.建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即是一种矫正性的机制。其实质是赋予那些对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回其股份的权利。该制度的创立,既使得异议股东有权选择决议形成的约束,同时又能够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而获得合理而公平的补偿。
所以在公司收购行为开始时,董事会应就有关收购事项,制作成收购协议,提交股东会评议,如股东在集会前或集会中,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同时有权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公司收购实质上是公司之间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就有能力全身而退,不必因为公司的安排而被损害其权益。
(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方面
明确可以免除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我国《证券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收购者可以免除发出要约的义务。可是该条规定没有细化可以获得豁免的情形,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拥有过大的裁量权。同时相对于收购者来说,则在发起全面收购要约之前,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预知其收购行为是否可以获得豁免,完全成为了一种投机,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三)建立要约收购中的反收购制度方面
由于要约收购可能是敌意收购, 如果目标公司股东不愿意自己的公司被接管, 必定就会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加以抵制, 但是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 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之间也会存在利益冲突。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反收购的情形, 但未雨绸缪,借鉴他国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十分必要。目前在国外, 对于反收购行为的立法观主要有两种: 一是限制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将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授予目标公司的股东会, 如英国的作法; 二是赋予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反收购权力, 但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中关于董事谨慎和忠实义务的规定, 如美国的做法。
(四)完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方式。我国《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要约收购需要公开的内容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如明确对要约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有关目标公司股份所达成的契约、协议及他们目标公司董事、股东等之间的协议、安排或谅解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就缺乏相关要求。
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需要加强披露。详细披露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完整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负责人及其经历、财务、业务情况及收购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对信息披露不实的构成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收购人、重组方和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等,除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尽快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向责任人取得损害赔偿。此外,还应当鼓励公共媒体以及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督,对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积极举报和暴光。
(五)健全与要约收购制度相配套的反垄断法规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它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必要,而这种必要性可以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体现出来。
要约收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体现,我国目前的反垄断已经无法适应当前要约收购的发展形式,在公司收购领域内的立法缺失。所以制定与要约收购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通过制定与要约收购相关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也能够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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